9月2日,德州市召開“深化農村區域黨建共同體建設”主題系列新聞發布會,市鄉村建設中心相關負責人就《關于印發〈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進行解讀。
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産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産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産設施用地和與生産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1.設施農業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市、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對本區域範圍内的設施農業用地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合理布局設施農業用地,确定設施農業用地的數量和規模】。
2.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内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業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經營者應當于結束使用後1年内恢複原土地用途,相關恢複要求在用地協議中予以明确】。
3.設施農業建設應當按照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确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減少對耕地耕作層的破壞。作物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确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用地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确實難以避讓,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0%。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應做到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布局穩定。
4.直接利用耕地進行作物種植、畜禽養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不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硬化、挖損地面等破壞種植條件、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
5.根據生産規模和建設标準,按照節約資源、規模經營的原則,确定設施用地規模。直接用于種植、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産需要,按照設施農業用地标準合理确定。
6.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備案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農業設施建設方案【内容包括項目名稱、用地單位、建設地點、設施類型、生産數量、用地規模、預估建設工期、拟經營年限、土地複墾措施及項目建設簡易平面圖、勘測定界圖(含矢量坐标)】;
(2)用地協議和土地流轉經營合同;
(3)市、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7.經審查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條件的,鄉鎮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予以備案,備案結果應于10個工作日内在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鄉鎮政府在完成用地備案後10個工作日内,将備案信息彙交至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8.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鄉鎮政府應當将拟建設施農業用地的情況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内進行現場踏勘,并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以及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可行性進行認定,出具意見。未經同意的,項目不得動工建設。
另外,市委、市政府要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原則上應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标,優先保障鄉村重點産業和項目用地。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标,用于村民居住、農村公共公益設施、零星分散的鄉村文化旅遊設施及農村新産業新業态用地。積極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規範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通過自願有償方式開展農村閑散建設用地置換騰挪和複墾整治。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記者|楊鳴宇 編輯|苗欣
審核|張曉航 終審|朱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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