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劉虎
1月3日,元旦假期最後一天,段希月無心休息,正聯系律師,準備為父親段吉國二審開庭做準備。
一個月前,段吉國因飼養、售賣人工繁育的珍稀鹦鹉品種——和尚鹦鹉,在被羁押近一年半後,等來一審判決,有期徒刑3年。
與段吉國一起被判刑的,還有王妹蘭。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兩人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尚鹦鹉,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别判處兩人有期徒刑3年。
兩人的家人和辯護律師認為:兩人在飼養鹦鹉時,是人工繁育,而且照顧鹦鹉時無微不至,這種行為其實是擴大了鹦鹉種群的數量,被認定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具有較大争議。
飼養的鹦鹉
飼養、售賣人工繁育鹦鹉 兩人獲刑3年
段吉國是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文化程度不高,年輕時在外務工,後回到老家打零工。
段希月說,父親飼養繁殖鹦鹉的初衷,是為了維持生計。“他身體不好,不再适合做勞動強度大的工種,2018年左右,選擇了喂養鹦鹉。”
段希月稱,在被警方帶走前,在飼養和買賣過程中,父親都認為自己的鹦鹉是人工繁育,與“野生動物”并不沾邊。
“但父親還是咨詢過辦理飼養證件,期望通過辦理相關證件将自己的飼養行為合法化,但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未果。”段希月說,2020年7月,段吉國被刑事拘留,後一直被羁押在德州市看守所。
王妹蘭喂養的鹦鹉,有不少是在段吉國處購買的。
“我媽媽飼養鹦鹉的時間其實特别短,在他人介紹下,得知可以将飼養鹦鹉作為一種謀生的手段。”王妹蘭的女兒王瑞雪認為,飼養的鹦鹉均帶有腳環和卡号,是“家養繁殖”的,不屬于野生動物,“而且飼養鹦鹉之前,并不知道這件事情違法,之前也從未受到這種普法教育。”
王瑞雪說,2018年下半年,因家中開銷大,母親開始着手準備飼養鹦鹉。
“為了防止小鹦鹉孵化出來之後死亡,需要每三個小時給鹦鹉喂一次奶粉,就算自己晚上再困,她也要設定鬧鐘起床照顧小鹦鹉。”王瑞雪說,小鹦鹉出生後,飼養的不同階段,奶粉的份量和水溫也各不相同,母親會給每個鹦鹉做好記号,生怕飼養過程中出現問題。
在王瑞雪看來,母親在養殖鹦鹉的過程中,給予了細緻耐心的照顧,“不僅未傷害鹦鹉,還增加了他們的規模。”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段吉國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尚鹦鹉46隻;王妹蘭非法收購38隻和尚鹦鹉和太陽錐尾鹦鹉,非法出售39隻和尚鹦鹉,判處兩人有期徒刑3年。
王妹蘭飼養的鹦鹉DNA鑒定卡
律師觀點:認定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明顯不當
“因本案剛剛上訴,德州中院還未通知閱卷。因此我們尚未對本案具體的證據和事實問題進行研究,還無法發表意見。”北京桦天律師事務所肖之娥律師表示,作為本案當事人之一的辯護人,根據一審判決及承辦的其他鹦鹉類案,本案最大的争議點可能還是在于法律适用問題,即涉案人工繁育的鹦鹉是否屬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所保護的“野生動物資源”,進而,兩位當事人是否因收購、出售人工繁育的鹦鹉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肖之娥說,根據當事人家屬的講述,兩位當事人在繁育涉案鹦鹉時,可謂無微不至,百般呵護,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擴大了鹦鹉種群的數量,保護了野生動物資源的多樣性,認定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明顯不當。
“接下來,我們會根據案件進展安排閱卷、會見,并向德州中院提交我們的法律意見和相關案例供法院參考。如有可能,我們還會申請德州中院參照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對涉案鹦鹉種類在國際和國内的人工繁育現狀進行調研,以明确涉案鹦鹉到底是否‘珍貴’、‘瀕危’。”
此外,肖之娥認為,根據以往辦理動物案件的經驗,此類案件據以定罪量刑的核心證據主要包括物證、鑒定意見等,這些證據是否合法、相關、真實,以及訴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關系到最終的定罪量刑是否公正。
國家林草局發布的函
争議焦點:人工繁育是否構成犯罪
近年來,關于售賣鹦鹉的案件各地時有發生。
201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緻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的《關于收購、運輸、出售部分人工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适用法律問題的複函》規定:“由于馴養繁殖技術的成熟,對有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商業利用在某些地區已成規模,有關野生動物的數量極大增加,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已無社會危害性”。
肖之娥表示,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動物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确保罪責刑相适應。相關定罪量刑标準明顯不适宜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肖之娥認為,《指導意見》實質上,已經修改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動物案件解釋》)第一條關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界定”,不再一刀切地将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等同于野生動物野生種群保護,而是要求實質性把握野生動物資源的破壞程度,确保罪責刑相适應。
此外,2021年4月2日,鑒于河南省林業局就該省人工繁育鹦鹉提出的問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發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妥善解決人工繁育鹦鹉有關問題的函》【林護法[2021]29号】,其中明确指出:
“提高服務意識,主動上門審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養殖戶,簡化手續,盡快核發管理證件”“對我國沒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費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綠頰錐尾鹦鹉、和尚鹦鹉開展專用标識管理試點。在養殖戶自願的前提下,可對确屬人工繁育的、來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載專用标識,憑标識銷售、運輸……依法加載專用标識的鹦鹉作為寵物的,按利用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等。
在肖之娥看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複函》實際也進一步确認,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費氏牡丹鹦鹉等,可以養殖、銷售、運輸,其人工繁育技術成熟、人工種群數量龐大,不應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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