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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 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 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監察委員會的組成。
國家機關的體制就是國家根據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将行政機關結構中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行政關系制度化的表現形式。
行政機關的體制是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整體效能的一個中心環節。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形式:
首長制和委員會制,凡将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一人承擔者,稱為首長負責制,簡稱首長制;而将該權力和責任賦予委員會議集體承擔者,稱為委員會議負責制,簡稱委員會制。
首長制與委員會制各有其适用範圍。一般來說,凡是執行性、技術性與速決性一類的事務,宜用首長制,行動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協調性、傾向性一類的事務,宜用委員會制,利于集思廣益,避免個人專斷。
層次制與職能制,層次制又稱層級制、分級制,是指政府組織縱向分為若幹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範圍随層級下降而縮小。職能制是指政府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幹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務内容不同,但所管範圍大體相同。
故職能制又稱分職制。通常,行政機關都是将層級制與職能制結合起來運用,以層級制為基礎,在每一層次又設若幹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又由分管各種事務的若幹單位組成。這既便于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于統一指揮,統一行動。
集權制與分權制,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于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很少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分權制指下級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内有自主決定權,上級機關對其權限内決定的事項不加幹涉。
集權制與分權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應相互結合,合理運用,在保證政令統一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下級機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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