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姜宇涵
行内有句話是:“小印章,大乾坤。”雖然很多人都意識到公司蓋章行為的重要性,但遺憾的是與印章相關的糾紛卻依舊如故。實踐中存在大量“真人假章”、“假人真章”以及“印章混用”的現象。可謂是,小小印章,處處是坑!本文将結合實踐,談談印章引發的常見糾紛形式及法律風險。
一、常見糾紛:印章混用
(一)糾紛形式
要了解印章混用的産生原因,首先要了解公司印章分類以及用途。一般來說,公司印章主要分為五種:
1、公章:用于公司對外事務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需要加蓋。
2、财務專用章:用于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
3、合同專用章: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
5、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
(二)法律風險
示例:合同所蓋印章并非合同專用章,而是采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為有效。如前所述,公章種類很多,原則上,公章的種類與文件的種類要相匹配。但并非絕對,實務中仍需要考慮交易習慣,盡可能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賴。故在匹配度的認定上,還要根據通常的交易觀念從寬予以認定。
例如,示例中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并非合同專用章,但加蓋的是采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似亦在情理之中,同時這是該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由于交易相對人一般不負有審查合同用章真實與否的義務,因此用章混亂的法律風險應由公司自行承擔,而不能轉嫁給交易相對人。如該公司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公司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即應認定公司承認合同的效力。
二、常見糾紛:真人假章
(一)糾紛形式
真人假章,一般是指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的人加蓋假公章。
(二)法律風險
示例: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人再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
分析:公司日常印章管理中,存在一種錯誤的思想,認為隻要能夠證明合同上蓋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對合同不認賬。但事實并非如此,此類情況下,主流觀點是“認人不認章”。也就是說: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的人即使加蓋的假公章,也應當認定其構成有權代表或者有權代理。重點在于分析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确定合同的效力。
例如,法定代表人蓋假章的情況。《民法典》第61條第2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因此,隻要是法定代表人加蓋公章的,或者在法定代表人簽字為真實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其代表法人意志,印章真僞不影響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三、常見糾紛:假人真章
(一)糾紛形式
假人真章,一般是指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的人加蓋真公章。
(二)法律風險
示例:公司印章被盜後,第三方使用該印章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
分析:如果因公司管理不善,導緻公司印章被盜加蓋在合同上造成損失,如果公司存在明顯的過錯,且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具有因果關系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公司印章丢失或被盜應當及時報案,并通知交易夥伴,登報公示說明印章被盜情況并聲明作廢。
四、結語
小小印章,暗藏乾坤,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無論是公司,還是交易相對人,都應該對印章予以重視。對于公司來說,應當遵守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内部印章管理,做到專章專用。對于交易相對人來說,應當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注意做好盡職調查,從“人”“章”“事”等角度核實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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