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情感

 > 夫妻之間的共同财産有哪些

夫妻之間的共同财産有哪些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4 15:16:30

夫妻之間的共同财産有哪些(夫妻共同财産和個人财産有哪些)1

1.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産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确可以取得的财産性收益。

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一)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2.

哪些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财産。

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結婚前,我可以和對象就婚前婚後取得的财産歸屬進行約定嗎?

可以,但需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七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

我老公欠了很多賭債,我必須要和他一起承擔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沒離婚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嗎?

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财産,但必須滿足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6.

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權益?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往往在家務上承擔更多,且在經濟上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離婚訴訟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權益:

一、在分割共同财産時受到照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女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法官按照照顧女方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二、獲得家務補償。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獲得生活困難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适當幫助。如果女方離婚後沒有住房的,可以要求男方給與生活困難幫助。

四、獲得損害賠償。如果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财産不受侵害。部分家庭中,由于男方實際掌握财産,離婚時,女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男方存在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7.

老公出軌,離婚時我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一、在分割共同财産時受到照顧。配偶如果存在出軌的行為,則屬于有過錯的一方,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雙方無法就分割共同财産達成一緻的,法院除依照照顧子女、女方的原則,還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如果老公出軌,女方可以适當多分得共同财産。

二、可以獲得損害賠償。如果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8.

如果住的是老公父母的房子,老公去世後我還可以繼續住嗎?

在我國,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夫妻婚後生活住房一般由男方提供。現實生活中,以男方父母名下房屋作為婚房的情況也較為常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是有權在婚房中居住的。如果男方去世,女方即喪失了繼續在該房屋居住的前提條件。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權”制度,那麼女方是否享有婚房的居住權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由此可見,居住權的設立應當以登記為成立要件,且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因此,如果沒有以上條件,女方并不享有婚房的居住權。男方父母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要求女方不再繼續居住,女方是不能繼續居住的。

9.

我拿了幾萬塊錢給繼子買房,現在又離婚了,我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繼父母為繼子女出資買房,應當判斷出資性質,如果是借貸,那麼繼父母在離婚後有權要求繼子女償還出資款;如果出資行為系是贈與,繼父母在出資行為完成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出資行為完成後,繼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繼父母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繼父母或者繼父母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繼父母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繼父母是不能要回出資款的。

10.

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需要公證嗎?

在實際生活中,或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或是為了下一代的教育,子女婚後購買房屋的現象逐漸增多,由于房價高企,子女購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資助,為了子女能夠安居樂業,很多父母也願意出資幫助子女購房。由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以及歸屬關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為社會熱點。在日常的法律咨詢中,經常有老年朋友向我咨詢,為已婚子女出資購房,是否需要辦理公證?

首先我們要明确,一方父母出全資并且在購買不動産後将不動産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會被認定為父母将出資确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為子女購房出資,所購房屋歸屬是非常明确的,并不需要事先特别約定的,也就不需要公證的。

另一種情況是由于房價高企,一方父母可能無力單獨承擔購房負擔,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并不鮮見,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對于沒有明确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按照夫妻共同财産處理,被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如果父母出資購房的目的僅僅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最好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确出資性質以及房屋産權歸屬。如果對書面協議還不夠放心,可以進行公證,這樣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來源:人民法院報微信公衆号

作者:成永哲

編輯:田璇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情感资讯推荐

热门情感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