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有哪些亮點?發生公共突發事件時物業管理如何應對?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如何深度融合?物業公司将公共侵占公共收益,業主如何維權?9月1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在市政府新聞發布廳召開《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專題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以及市政府相關責任人對該《條例》進行了詳細解讀。《條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确立了物業管理應堅持黨的領導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推進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建引領、提高基層治理水平,提高群衆的滿意度、獲得感和幸福感,破解當前我市物業服務與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在深入論證、充分調研和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
新修訂的《條例》已經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6月24日審議通過,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7月30日審查批準,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市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為發揮黨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條例》在總則部分确立了物業管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引導的原則,同時規定構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下的物業管理體系。
《條例》還規定推動物業管理下移,明确了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在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業委會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物業承接查驗、公共應急維修等具體事項中的相關職責。
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不再重複規定。對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以及物業服務人違法催交物業費的行為,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并進行了論證;另外,規定了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責任。
發生公共突發事件物業必須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
在以往的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突發事件中,鄭州也形成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市司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在總結實踐基礎上将其提升固化為法律制度。
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落實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應急措施,積極開展自救。同時,明确物業服務企業的社會責任,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服從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統一指揮,配合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
針對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期間遇到的一些問題和困難,在立法中也彌補了制度漏洞。《條例》結合有些居民小區應急物資保障不充足,救助措施不成熟等問題,強化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應急救援物資和設施設備,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及時采取措施,會同業主委員會積極組織開展自救和互助,維護生産生活秩序。
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物業服務人在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的活動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加強了政府财政保障職責。
促進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深度融合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事關群衆的生活品質、幸福指數,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内容。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這次《條例》立法過程中,進一步加大了物業管理融于基層社會治理的工作探索力度。
《條例》明确要求,構建基層黨建引領社區治理下的物業管理體系,建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的協調運行機制,充分調動居民參與積極性,形成社區治理合力;賦予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内物業管理活動的職能。并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建立物業服務舉報受理處置機制,統一受理、查處物業服務區域内的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條例》還明确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推動組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業主組織,以及指導和監督相關業主組織成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職能。
進一步提高業主大會成立比例
據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鄭州市全市範圍共有居民小區7686個,其中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小區325個,業主組織覆蓋率不足5%,相對沿海城市,成立比例較低。業主組織成立比例低和作用發揮不明顯的主要原因有大會成立難、會議召開難、組織業主難等幾方面。
針對業主大會召開難的問題,《條例》規定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未按期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召開。
針對業主大會組織難、表決難的問題,《條例》明确在業主身份确認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書面、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多種方式進行表決。
針對業主大會成立難的問題,《條例》規定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推動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由業主代表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主要任務是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服務區域内的物業管理事項,推動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公司侵占公共收益業主可舉報
針對小區的公共收益被物業公司侵占的行為,市城管局有關負責人明确表示,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内的停車場出入口、電梯等屬于業主共有的部位和設施設備,利用這些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其産生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此次《條例》也明确指出,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出入設施、電梯間、樓道及戶外區域設置廣告獲得的收益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業公司可以将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維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業公司自己的開支。另外,物業公司還應當依法将這部分收益和開支情況進行公示。 對于該違法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據《條例》,責令退還,處以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廣大市民朋友發現有這種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可向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反映。
物業公司不得采用斷水斷電等形式催收物業費
此次《條例》還明确,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費可以按月、季度預收,但是預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若采取上述方式催繳物業費,由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胡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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