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模闆)
申請人:王**,男,漢族,19**年7月21日生,住山東省高唐縣**鎮**村178号,身份證号:37252719******5236,電話:135********。
被申請人:山東**(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住址:高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劉** 職務:董事長
仲裁請求:
1、确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1999年5月10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2496.7元;
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2017年12月-2018年2月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差額工資2610.32元。
4、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08年至2018年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6840.3元。
5、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06年至 2018年的防暑降溫費6720元。
事實和理由:
1999年5月10日,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從事銷售崗位工作。被申請人于2002年方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按最低繳費基數,且中間斷交),且存在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申請人勞動報酬,以及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違法行為。
另外,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始終未依據法律規定,安排申請人享受帶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對于申請人依法享受的防暑降溫費亦未支付。
鑒于被申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申請人于2018年2月23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至今未承擔其應盡的義務。
為此,申請人特申請仲裁,望貴委裁如所請!
此緻
高唐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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