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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存款利息征稅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06 05:13:06

我國對存款利息征稅嗎?親友之間産生的利息收入征稅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我國對存款利息征稅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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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存款利息征稅嗎

親友之間産生的利息收入征稅嗎?

本篇文章我們一起學習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明确親友之間因借款産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征稅的問題這個知識點。文章來源為2018年林碧欽的案件(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253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民間借貸産生的較大金額利息收入征收稅款如何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問題

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杆之一,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稅務機關在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的同時,還必須堅持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原則,既考慮稅收征收的行政管理效率,避免稅款收入與征收成本比例失衡,也考慮征收對經濟、社會的綜合影響,依法保障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給社會以合理的預期和安全感。民間借貸行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會屬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一定資本屬性,對民間借貸行為征繳稅款,宜堅持稅收公平原則并保持謙抑。稅務機關宜結合借貸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借貸的性質和用途、借貸金額與利息金額的大小、出借資金的來源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符合法定的納稅條件,并衡量稅收的行政效率與經濟效率,以發揮稅收制度調節社會生産、交換、分配和消費與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對于親友之間偶發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月利息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民間借貸行為,不應征收稅款。

根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的決定;在法律規定存在多種解釋時,應當首先考慮選擇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解釋。依據納稅人經營活動的實質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稅的情形樣态複雜,脫法避稅違法逃稅的法律評價和後果并不相同,且各地對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征收相關稅款的實踐不一。稅務機關有權基于實質課稅原則核定、征繳稅款,但加收滞納金仍應嚴格依法進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加收滞納金的條件為: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且自身存在計算錯誤等失誤,或者故意偷稅、抗稅、騙稅的。因此,對于經核定依法屬于稅收征收範圍的民間借貸行為,隻要不存在惡意逃稅或者計算錯誤等失誤,稅務機關經調查也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抗稅、騙稅等情形,而僅系納稅義務人對相關法律關系的錯誤理解和認定的,稅務機關按實質課稅的同時并不宜一律征繳滞納金甚至處罰。本案莆田地稅稽查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涉案系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房屋買賣關系,并因此決定征繳相應稅款并無不當,且決定加收相應滞納金亦有一定法律依據。但是,考慮到有關民間借貸征稅立法不具體,以及當地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莆田地稅稽查局仍宜參考《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有關“因稅務機關的責任,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納金”的規定精神,在實際執行被訴稅務處理決定時予以充分考慮;并在今後加大對稅法相關規定的宣傳和執行力度。

此外,行政審判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主要針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證據、事實和法律規範,稅務機關雖然對實質課稅原因以及應納稅所得額認定等事實負舉證責任,但納稅義務人在稅收調查、核定和征收等行政程序中,仍負有主動或應要求的協助義務,以厘清是非曲直,并主張對其有利的扣除、充抵、減免的有利情節;否則将可能承擔稅務機關對其不利的認定或者推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等規定,民間借貸利息收入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既非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計算,也非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經營所得計算,而系适用20%固定适用比例稅率以“支付利息……時取得的收入”為基準計算。相較于對慣常存款人無成本資金從金融機構取得無風險利息收入征繳個人所得稅而言,對具有資金融通性質、需要繳納營業稅(增殖稅)等稅賦且可能存在資金成本和市場風險的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征繳個人所得稅,雖原理與法律規定相同,但實際征繳時仍應考量名義利息所得是否為實際利息所得、是否為應納稅所得額以及是否存在同一筆利息扣除實際支出後内部二次分配問題,并避免重複計征,以體現稅收公平。本案林碧欽在被訴稅務處理行政程序與一、二審及申請再審程序中,均未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确定方式提出反駁理由或者證據,也未提出主張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名義利息扣除相關支出後實際取得的利息收入金額(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七條之規定精神,人民法院在申請再審程序中不宜主動審查并确定林碧欽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在實際執行被訴稅務處理決定時,如林碧欽就其實際應納稅所得額提出确有理由的證據和依據,莆田地稅稽查局仍宜基于稅收公平原則對林碧欽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統籌認定;如确有計算錯誤之處,仍宜自行糾正,以體現稅收公平。

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所明确的親友之間利息收入不征稅是需要滿足3個條件的:1、借款行為具有偶發性;2、不以營利為目的;3、月利息收入未達到起征點。

另外,文章中出現了脫法避稅違法逃稅兩個詞彙,兩者意思相近,後果卻是天壤之别,這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經濟行為本身的判斷和認定。這也應引起我們一些思考,一項經濟行為想要通過改變其表面形式以達到少交稅的效果,如果其交易形式本身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符合商業交易常規,既不合情、又不合理;那麼,是很容易緻使稅務機關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對業務進行穿透,進而要求補稅的。

由此可見,一項商業行為的設計不但要合法,更需合情、合理,這點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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