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規定,各類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曆條件分别為: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曆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曆;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曆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曆;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它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5)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并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具有特殊技藝者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時,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曆要求可适當放寬。此項規定僅限于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不适用于其他種類教師資格;
(6)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曆。
目前,随着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公衆對高質量教育需求的不斷提高,特别是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改革試點的實行,部分省份按照《教育部關于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教師函[2011]16号)要求,已提高了幼兒園、小學、初中等教師資格種類學曆要求,具體可查看有關省份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公告或教師資格認定通知。
以上所有資格種類的學曆要求均為“畢業”,因此“結業證”“肄業證”都不符合教師資格認定的學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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