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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去挂名法定代表人後如何處理

時尚 更新时间:2024-07-26 13:13:19

法定代表人

作為公司的“代言人”

雖然它是身份的象征

但背後也隐藏着衆多的風險

因此現在越來越多的老闆

不願意出任法定代表人

而是主動将這一位置交與他人

那麼作為無實權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想退出又該怎麼辦

辭去挂名法定代表人後如何處理(挂名法定代表人)1

基本案情

2015年,武某、洪某、熊某三人共同發起成立了某納米材料公司,熊某占股40%,武某、洪某各占股30%。《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産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武某被選任為該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并聘任熊某的丈夫葛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後,葛某未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亦未在該公司領取勞動報酬,亦未有證據顯示葛某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2017年,葛某向該公司和三名股東分别發送電子郵件申請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但某納米材料公司未能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葛某遂向江甯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納米材料公司到市場監督管理局滌除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辭去挂名法定代表人後如何處理(挂名法定代表人)2

法院判決

江甯開發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葛某被武某聘任為經理并登記成法定代表人,雙方已形成了委托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被委托人可以随時解除委托合同,葛某已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明确提出要求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該行為表明雙方間已解除了委托合同關系;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葛某名義上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從未在該公司工作亦未領取任何報酬,現有證據并未顯示葛某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葛某與某納米材料公司并無實質關聯,葛某不具備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條件,葛某擔任法定代表人違背公司法關于法定代表人的立法宗旨。故江甯開發區法院判決某納米材料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滌除葛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某納米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中辯稱,因三名股東未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決定或決議,大股東熊某也沒有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其作為法人組織無法直接辦理滌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二審法院認為,葛某作為公司股東配偶身份,并不導緻其當然與公司産生運營、治理上的關聯;葛某并非公司股東,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與股東等協商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并形成決議,故其訴訟請求有訴的利益。而法院判決滌除現法定代表人後,登記新選任的法定代表人是某納米材料公司的法定義務,不以意定為前提,對某納米材料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一審判決。

辭去挂名法定代表人後如何處理(挂名法定代表人)3

對話法官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人性質上屬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對外開展民事活動主要是通過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間存在運營、治理上或其他實質關聯性,如無實質關聯性基礎,其對外不具備代表法人的條件,挂名擔任法定代表人實質上背離了《公司法》第十三條的立法宗旨。

本案中,葛某僅名義上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未在公司任職、參與實際經營并領取報酬,亦對公司沒有決策權,經法院審查未發現其存在逃廢債、規避執行措施嫌疑的情形,應當認定其與公司并無實質關聯性,其作為被委托人有權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滌除相關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

法官提醒,挂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監事等職務存在法律風險,一旦公司面臨法律糾紛或被采取執行措施,将可能會對挂名者采取限制措施,影響自身權益。“挂名”容易,“脫帽”難,謹防自帶“緊箍咒”,影響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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