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則“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卉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卉博”)就上海貝德瑪化妝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貝德瑪”)提前解約一事,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據了解,作為貝德瑪品牌商的天貓旗艦店渠道的經銷商,卉博與其自2015年開始合作,每年簽署一次《商品購銷合同》。
然而,2020年5月19日,在合同有效期間内,上海貝德瑪單方面向卉博要求單方終止合同,終止理由為其對《商品購銷合同》享有無條件的單方終止權,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卉博提前終止合同。
但卉博并不認可其單方提前終止合同的行為。2020年6月18日,在未經卉博同意的情況下,上海貝德瑪要求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關閉前述公司經營的貝德瑪天貓旗艦店,而且還在同年7月23日,單方授權了另一家公司重新開設新的天貓旗艦店。
經審理,上海貝德瑪有權提前進行單方解約,但不應該在以損害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使提前任意解除權。
綜上,裁判結果為,支付卉博退貨貨款、商品推廣費用、違約金等共計約1193萬元。
細究起來,事情會鬧到這種地步,還離不開簽約之時就埋下的“禍根”。當中12.1.1條款約定了甲方(上海貝德瑪)提前終止合同,且無須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的a-k條情況。除了k條的“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卉博及丙方提前終止合同”,其他條款皆關于卉博存在違反合約等實質性過錯的可能情況。
換言之,合同從一開始就存在某種漏洞。有業界人士認為,該條款無疑成為了其企圖“相安無事”的法寶,至于是否平等,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小編在這裡就不做讨論。畢竟,白紙黑字早已擺在那裡,一旦發生糾紛,總有一方逃不開責任。
截自“貝德瑪官網”
資料顯示,上海貝德瑪成立于2011年,為法國護膚品牌,卸妝水向來是其明星産品,除此之外,在清潔、爽膚、精華、面霜、面膜、防曬等方面也有系列産品。
而卉博在訴訟中提到的話令人唏噓,誰能想到,五年來竟然隻代理了貝德瑪的推廣運營!盡管業績連年攀升,從幾百萬做到上億元,但仍然面臨着“被抛棄”的命運。
總之,從某一角度看,這是品牌商向更強看齊而做出的選擇,很難說清誰對誰錯。但這件事也給廣大經銷商敲響警鐘,看似無關緊要的字眼,往往會成為品牌商“無責抛棄”的法律依據,所以應該注意,在簽約時務必仔細閱讀條款,必要時可向專業人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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