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近萬元網購理想中的貓咪
反複視頻确認并與賣家簽訂協議後
收到的貓竟像極了“流浪貓”
近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這起案件,支持林先生要求賣家“退一賠三”的主張。
案情回顧
家住溫州的林先生是位愛貓人士,家中養了四隻可愛的小貓。為了給貓配種,去年8月21日,他在某二手網絡交易平台發布求購“長毛金漸層12色種公貓”的信息。位于福建的張某看到消息後聯系林先生,表示有他需要的貓。
雙方添加微信好友,通過微信聊天協商購貓事宜。
而後,雙方經過多次協商于次日确定了寵物貓的具體色号、價格等内容。林先生反複強調自己求購的貓是“12色”,張某将林先生所購寵物貓的相關視頻發送給他供确認。林先生向張某微信支付了 500元作為定金。
張某多次保證寵物貓符合林先生要求,并稱其與該寵物貓養戶己合作兩年,如有問題可以直接找他。
去年8月24日,雙方通過微信聊天達成最終電子《購貓協議》,約定:林先生購買的是NY12色(NY:黑金色)長毛金漸層公貓一隻,本貓色号為标準NY12色長毛金漸層,具有4度及以上的綠色眼色素,四個爪墊為黑色,胸前為白毛,背毛為金色,腿上無黑色紋路及黑色環路,無紋無環(具體貓的情況見圖片或視頻)。價格為9500元,費用包含疫苗、體内外驅蟲、運輸費用。
另外,賣家張某承諾使用航空托運、三天内發貨、發現有任何外形不符或疾病買家可無條件退回,相應退還費用。
“本以電子版方式成立,即雙方簽字互相發送本合同電子版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林先生和張某使用微信一來一回“敲定”合同,滿心期待地等貓。
不承想,訂立合同後,賣家主張林先生必須先在二手網絡交易平台支付剩餘9000元并确認收貨才能“發貨”。
林先生心想自己已反複确認視頻,愛貓心切的他因此答應賣家要求付款并确認。
“确認”一點,态度全變。說好的空運,賣家反複拖延稱因故隻能改陸運。說好的三天内發貨,合同簽訂後五天,林先生才把貓盼到。
更讓林先生氣憤的還在後面。
“這隻貓品相差,衛生條件不好,有明顯異味,還有跳蚤!”林先生主張其收到的貓像是“流浪貓”,市場價可能隻值100元,與賣家張某承諾及拍視頻确認的貓不符。林先生将接收的寵物貓拍攝視頻發送張某,要求退貨退款。
為此,賣家張某解釋的理由是:“那邊(養戶)貨弄錯了,也不是我想看到的。”随後以“會換回的”“明天拍視頻給你”等理由拖延。
林先生雖然收到的貓不是自己心儀的,還是負責人地照顧它,因此支出費用。
雙方因退換貓、退還購貓款等事宜意見不一,産生訴争。林先生将賣家張某起訴至鹿城法院,主張解除合同、“退一賠三”、賠償運輸費用及寄養費用等合計4萬餘元。賣家張某未答辯。
法院判決
鹿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林先生通過微信向張某購買寵物貓并支付貨款,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合理行使權利。
張某在二手網絡交易平台有多次出售寵物貓的記錄,其與林先生交易過程中聲稱其出售的貓是從其他養戶處所得,已與養戶合作多年,可以證明張某經常性從事寵物貓交易,可以認定為經營者。
達成交易時,張某在微信和購貓協議中多次承諾林先生所購寵物貓和其發送的視頻一緻。在寵物貓交付過程中,張某在交付方式和交付時間上,多次違反承諾,最終交付給林先生的寵物貓與其提供的視頻存在明顯差異,與雙方約定的顯然并非同一隻寵物貓。雙方協商換貨過程中,林先生質疑張某并無承諾的寵物貓,張某多次承諾會發送視頻給林先生查看,之後也未兌現承諾,未向林先生證明其有約定的寵物貓。
綜合雙方合同訂立、發貨方式、發貨時間以及出現“貨不對闆”後張某未提供原物證據,向林先生交付明顯與約定不符的寵物貓,其行為明顯有悖誠信,已構成欺詐。林先生要求撤銷其與張某簽訂的購貓協議以及要求退還購貓款9500元并按照購貓款的三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認為林先生應當将接收的寵物貓退還張某。由此産生的返還寵物貓的運費、寄養費用均因張某違約行為造成,是客觀需要支付的必要費用,酌情認定兩項費用合計3500元。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雙方訂立的電子協議,張某需向林先生支付合計4萬餘元款項。
目前,案件已經生效。
法條延伸:
在3月15日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中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浙江天平微信公衆号
部分圖片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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