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聽過“知識産權惡意訴訟”嗎?
此前,廣東飛鹿公司興沖沖地起訴
佛山飛鹿公司侵害其商标權,
沒料想最後不僅輸了官司,
還反被告“惡意訴訟”!
這下原告變被告,賠了夫人又折兵。
“知識産權惡意訴訟”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基本案情
2003年,廣東飛鹿公司在佛山成立,經營範圍為制造、銷售日用電器、五金制品等。
2015年,佛山飛鹿公司成立,經營範圍為銷售電風扇、電器等,該公司為佛山市知名生産企業飛鹿廠的關聯公司,經許可使用飛鹿廠“飛鹿”字樣的注冊商标。
2019年,廣東飛鹿公司以佛山飛鹿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有一定知名度的“飛鹿”字号,構成不正當競争為由,起訴佛山飛鹿公司。法院經審理查明,佛山飛鹿公司是飛鹿廠的關聯公司,飛鹿廠成立時間早于廣東飛鹿公司,該廠的企業字号及其“飛鹿”風扇産品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廣東飛鹿公司知名度和影響力弱于飛鹿廠,故佛山飛鹿公司使用“飛鹿”字樣并無攀附廣東飛鹿公司的目的,也未損害廣東飛鹿公司的利益,不構成不正當競争。廣東飛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
其後,佛山飛鹿公司認為廣東飛鹿公司是惡意提起上述訴訟,影響了其産品銷售和商譽,遂起訴向廣東飛鹿公司索賠20萬元。
裁判結果
案件經禅城法院、佛山中院一、二審查明,2017年,飛鹿廠曾因廣東飛鹿公司擅自将其注冊商标相同的“飛鹿”字樣登記作為企業字号等侵權行為,起訴主張廣東飛鹿公司侵害其商标權及構成不正當競争。法院對該案作出的2465号生效判決中已明确就廣東飛鹿公司對于“飛鹿”字号能否作為其企業名稱要求給予保護給出了否定性評判。
廣東飛鹿公司作為2465号案件的當事人,理應知曉基于該判決,其對“飛鹿”字号并不具有反不正當競争法中作為其企業名稱予以保護的權利基礎。而其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仍針對案涉“飛鹿”字号向和飛鹿廠有關聯關系且使用相同授權商标的佛山飛鹿公司提出不正當競争侵權之訴,明顯缺乏正當理由。其行為是對知識産權權利的濫用,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産權訴訟,應就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故法院綜合考慮佛山飛鹿公司因上述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商譽損失等,判決廣東飛鹿公司向佛山飛鹿公司賠償7萬餘元。
典型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每個經營者在參與市場競争時均應嚴格遵守。行為人明知其獲得的知識産權不具有正當性或存在一定限制,仍超越其權利邊界對他人提起侵權訴訟并訴請賠償,系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提起知識産權訴訟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本案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詳細梳理,确立了惡意提起知識産權訴訟行為的認定标準,有力打擊了濫用知識産權行為,對維護正常市場競争秩序有重要意義。
來源:佛山中院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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