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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銷售包括食用鹽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02:11:02

食品銷售包括食用鹽嗎(食品中加入工業鹽)1

很多人一聽到工業鹽這個名稱,就會認為其對人體危害巨大,如果将工業鹽加入食品中,必然是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實,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少食品犯罪案件中的工業鹽,除了碘含量指标外,其他指标與一般食用鹽無異。換句話說,在這類刑事案件中,不能僅以包裝上寫的是工業鹽還是食用鹽,就直接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而是應該依據食品安全标準,對涉案鹽産品中的砷、鉛、鋇等雜質的含量進行鑒定,從而得出涉案鹽産品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物質的結論。下文就舉出兩個小案例:

食品銷售包括食用鹽嗎(食品中加入工業鹽)2

案例一:

被告人白某購買工業鹽2000公斤,用于生産蝦醬并對外銷售。後被博興縣公安局将被告人白某當場查獲,并扣押工業鹽207公斤。經國家鹽産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被告人白某生産蝦醬所使用的鹽産品系精制工業鹽工業幹鹽二級品。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非食品原料工業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認定工業鹽屬有毒、有害物質,故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宣判後被告人白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的鹽産品經檢驗為精品工業鹽二級品,系非食品原料。但國家鹽産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本案鹽産品進行檢驗鑒定時,并未對鹽産品中是否含有亞硝酸根離子以及對人體有害的氟、鋇等重金屬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中隻顯示碘含量、白度、粒度項目不符合标準。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白某向蝦醬中添加的工業鹽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但是,《山東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确定博興縣屬于山東省碘缺乏地區。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缺碘地區生産、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鹽的,必須使用碘鹽。”綜上,上訴人白某用碘含量極低的工業鹽腌制蝦醬并在當地銷售的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和公民的健康權,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最終,被告人被判處緩刑。

食品銷售包括食用鹽嗎(食品中加入工業鹽)3

案例二:

出于控制成本的考慮,蘇某甲和蘇某乙二人商議用便宜的工業鹽代替食用鹽腌姜,後被萊蕪市鹽務局鹽政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查,被告人蘇某甲、蘇某乙以每噸4900元的價格,将該22噸多用工業鹽腌制的姜賣給萊蕪XX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金額10.78萬餘元。後萊蕪XX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其出口合同訂單進行加工後,制成壽司姜片銷往國外。

經檢測,二被告人購買的20噸鹽按GB/T5462-2015工業鹽标準判定,符合日曬工業鹽二級技術指标要求。按GB/T5461-2016食用鹽标準判定,白某、粒度、碘不符合加碘日曬鹽二級技術指标要求(其他标準均符合要求)。

法院認為,經鑒定,被告人蘇某甲、蘇某乙腌制生姜所使用的鹽産品除“白某、粒度、碘強化劑”不合格外其他檢測項目均合格,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應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本院不予确認。但被告人蘇某甲、蘇某乙違反國家防控疾病禁令在碘缺乏地區使用無碘鹽腌制生姜并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最終二人均被判處緩刑。

食品銷售包括食用鹽嗎(食品中加入工業鹽)4

藍秦律師解讀:

根據上述案例可知,工業鹽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必須進行鑒定。其實,工業鹽和食用鹽本身都是氯化鈉,隻是食用鹽的國家标準更加嚴格,即必須限制氟,鋇,砷,鉛等對人體健康有影響物質的含量。另外,有些人認為工業鹽就是亞硝酸鹽,有毒且緻癌。其實,不論是工業鹽還是食用鹽都不應該含有亞硝酸鹽,換句話說,含有亞硝酸鹽的工業鹽本身也屬于僞劣産品。

當然,即便工業鹽被鑒定為無毒無害,也不一定意味着被告人無罪。因為國家規定,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故在需要加碘地區銷售不加碘的鹽屬于《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銷售的”的規定,會被認定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但是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比,前者的量刑會更加輕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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