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銷售病死豬肉屬什麼犯罪?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梁平妮 通訊員 王希玉 王子強,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屠宰銷售病死豬肉屬什麼犯罪?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梁平妮 通訊員 王希玉 王子強
在當地小型養豬場大量收購病死豬進行屠宰,後将病死豬肉以每斤約5元價格低價銷售給他人,再由他人在市場肉攤或者肉食店銷售。近日,山東省莘縣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合議庭依法公開宣判一起11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食品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郝某臣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7年6月以來,被告人郝某臣在莘縣、陽谷等地的小型養豬場大量收購病死豬進行屠宰,屠宰後将病死豬肉以每斤約5元的價格,低價銷售給被告人任某國、張某岑、劉某朋、李某民、張某峰、王某超、任某旺、郭某紅、宋某奎,由上述被告人在市場肉攤或者肉食店銷售。期間,被告人鄒某華幫助被告人郝某臣給被告人劉某朋、任某旺等人運送病死豬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郝某臣購買病死豬肉,屠宰後銷售給任某國等人,而且任某國等人購進病死豬,對外銷售,涉案金額較大,銷售持續時間較長,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華幫助被告人郝某臣給被告人劉某朋、任某旺等人運送病死豬肉,也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鑒于各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置廣大消費者生命健康而不顧,依法應予嚴懲。同時,被告人明知是病死豬肉,仍向不特定消費者進行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在觸犯刑法的同時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侵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綜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金額、情節和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郝某臣、任某國等11名被告人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82萬元至2萬元不等,沒收全部違法所得115萬餘元。同時,判令11名被告人分别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00萬元、168萬元不等,另判決禁止各被告人五年内從事食品生産、銷售等活動,并在媒體上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公開宣判後,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當前豬肉價格一路走高,不少不法商販開始打起豬肉的主意,通過生産、銷售病死豬肉非法牟取暴利。該案宣判間接表達了法院對損害公共利益尤其是涉食品安全領域犯罪“零容忍”的決心,以警示公衆,進一步督促相關商家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實現公益訴訟最大限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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