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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環境污染,改善生态環境質量,規範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制定《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HJ 91.2-2022),近日公開發布。
本标準規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原始記錄等内容。
本标準是對《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HJ/T 91—2002)中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部分的修訂。
本标準首次發布于 2002 年,原标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内容如下:
——增加了附錄A,明确了地表水總磷監測現場前處理方法;
——增加了附錄B,給出了采樣現場記錄要求;
——删除了流域監測;
——修改了适用範圍、術語和定義中地表水内容的相關表述;
——完善了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相關内容。
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HJ/T 91—2002)中涉及的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部分廢止。
本标準由生态環境部生态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标準司組織制訂。
本标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河南省生态環境監測中心、 遼甯省生态環境監測中心、内蒙古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甘肅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标準生态環境部2022年4月15日批準。
本标準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
本标準由生态環境部解釋。
該标準還有幾個月即将實施,各位從業人員先提前熟悉一下,做好相關準備吧。
來看看部分重點内容:
4 布點與采樣
4.1 布點
4.1.1 布點原則
4.1.1.1 監測斷面的布設在宏觀上能反映流域(水系)或所在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特征。
4.1.1.2 監測斷面的布設應避開死水區、回水區、排污口處,盡量設置在順直河段上,選擇河床穩定、水流平穩、水面寬闊、無急流或淺灘且方便采樣處。
4.1.1.3 監測斷面布設應考慮采樣活動的可行性和方便性,盡量利用現有的橋梁和其他人工構築物。
4.1.1.4 監測斷面的布設應考慮社會經濟發展、監測工作的實際狀況和需要,要具有相對的長遠性。
4.1.1.5 監測斷面的布設應考慮水文測流斷面,以便利用其水文參數,實現水質監測與水量監測的結合。
4.1.1.6 監測斷面的設置數量,應考慮人類活動影響,通過優化以最少的監測斷面、垂線和監測點位獲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監測數據,有助于了解污染物時空分布和變化規律。。
4.1.1.7 監測斷面布設後應在地圖上标明準确位置,在岸邊設置固定标志。同時,以文字說明斷面周圍環境的詳細情況,并配以照片,相關圖文資料均應存入斷面檔案。
4.1.1.8 流域(水系)可布設背景斷面、控制斷面、消減斷面和河口斷面。
4.1.1.9 行政區域可在水系源頭設置背景斷面或在過境河流設置入境斷面或對照斷面、控制斷面、消減斷面、出境斷面或河口斷面。
4.1.2 設置方法
4.1.2.1 河流監測斷面
4.1.2.1.1 背景斷面
原則上設置在水系源頭,未受或很少受人類活動影響,遠離城市居民區、工業區、農藥化肥施用區及主要交通路線。如果拟定斷面處于地球化學異常區,應在地球化學異常區上、下遊分别設置;如果水土流失情況較嚴重,應設置在水土流失區上遊。
4.1.2.1.2 對照斷面
應設置在河流流經本區域大型污染源之前,便于了解該水體在大型污染源彙入之前的水質狀況,避 開廢水、污水流入或回流處。
4.1.2.1.3 控制斷面
應設置在排污區(口)下遊,污水與地表水基本混勻處。控制斷面的數量、控制斷面與排污區(口) 的距離可根據以下因素決定:主要污染區數量及其間距、各污染源實際情況、主要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和其他水文特征等。此外,還應考慮對納污量的控制程度,即各控制斷面控制的納污量應不小于該河段總納污量的 80%。如果某河段的各控制斷面均有至少 5年的監測資料,可根據現有資料優化斷面,确 定控制斷面的位置和數量。
4.1.2.1.4 河口斷面
應設置在地貌上具備明顯河流特征處,宜靠近河口,原則上在最後一個排污區(口)的下遊,能反 映河流彙入海洋、湖泊或其他河流之前的水質狀況。
4.1.2.1.5 入境斷面
應設置在水系進入本區域且尚未受到本區域污染源影響處,宜靠近水系入境處。
4.1.2.1.6 出境斷面
應設置在本區域最後一個污水排放口下遊,污水與河水已基本混勻,宜靠近水系出境處。
4.1.2.1.7 交界斷面
在國界、省界、市界、縣界共有河段内可設置對照斷面、控制斷面或消減斷面。
4.1.2.1.8 潮汐河流監測斷面
潮汐河流監測斷面的設置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a) 潮汐河流監測斷面的設置原則與其他河流相同。設有防潮橋閘的潮汐河流,根據需要在橋閘上遊設置斷面;
b) 根據潮汐河流水文特征,潮汐河流的對照斷面一般設在潮區界以上。若潮區界在該城市管轄區域之外,則在城市河段上遊設置1個對照斷面;
c) 潮汐河流監測斷面應設置在水面退平時可采集到地表水(鹽度小于2‰)樣品處,當河流水量 減少,長期在水面退平時不能到采集地表水(鹽度小于2‰)樣品時應調整斷面。
4.1.2.1.9 其他各類監測斷面
其他各類監測斷面的設置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a)水網地區流向不定的河流,應根據常年主導流向設置監測斷面;
b)對水網地區應視實際情況設置若幹控制斷面,其控制的徑流量之和應不少于總徑流量的80%;
c)有水工構築物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段,視情況分别在閘(壩、堰)上、下遊設置斷面。如果水質無明顯差别,可隻在閘(壩、堰)上遊設置監測斷面;
d)如行政區域内,河流有足夠長度,可設置消減斷面。消減斷面主要反映河流對污染物的稀釋淨化情況,設置在控制斷面下遊,主要污染物濃度有顯著下降處。
4.1.2.2 湖泊和水庫監測垂線
湖泊和水庫監測垂線的設置方法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a)湖泊和水庫通常隻設置監測垂線,如有特殊情況可參照河流的有關規定設置監測斷面;
b)湖泊和水庫的不同水域,如進水區、出水區、深水區、淺水區、湖心區、岸邊區等,按水體類别設置監測垂線;
c)湖泊和水庫若無明顯功能區别,可用網格法均勻設置監測垂線;
d)受污染物影響較大的重要湖泊和水庫,應在污染物主要遷移途徑上設置控制斷面。
4.1.3 采樣點的确定
江河、渠道監測斷面上設置的采樣垂線數與各垂線上的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表1和表2的要求,湖泊、水庫監測垂線上的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1 江河、渠道采樣垂線數的設置
2 江河、渠道采樣垂線上采樣點的設置
表 3 湖泊、水庫監測垂線采樣點的設置表
4.2 采樣
4.2.1 确定采樣頻次的原則
依據不同的水體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最具有時間代表性的樣品,既要滿足反映水質狀況的要求,又要切實可行。
4.2.2 采樣頻次與采樣時間
按照監測計劃确定的頻次開展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可按月開展。若月度内斷面所處河流因自然原因或人為幹擾使其河流特征屬性發生較大變化,可開展加密監測。
上年度内每月均未檢出的指标,可降低采樣頻次。背景斷面或者上年度内水質穩定為Ⅰ、Ⅱ類的斷面,可降低采樣頻次,如按水文周期或季節進行采樣。受潮汐影響的監測斷面,可分别采集漲潮和退潮水樣并測定。漲潮水樣應在水面漲平時采樣,退潮
水樣應在水面退平時采樣。僅評價地表水環境質量時,可隻采集退潮水樣。
4.2.3 采樣前的準備
4.2.3.1 确定采樣負責人
主要負責制定采樣計劃并組織實施。
4.2.3.2 制定采樣計劃
制定采樣計劃前,采樣負責人應明确監測任務、目的和要求,了解監測斷面周圍情況,熟悉采樣方 法、水樣容器洗滌和樣品保存技術。有現場測定項目時,還應掌握有關現場測定技術。
采樣計劃應包括:監測斷面(采樣垂線和采樣點)、監測項目和數量、采樣質量保證措施、采樣時 間和路線、采樣人員和分工、采樣器具和交通工具以及現場測定項目和安全保證等。
遇到地震、台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情況,可不采樣或延期采樣,并加以說明。
4.2.3.3 采樣器材與現場測定儀器的準備
采樣器材包括采樣器、靜置容器、樣品瓶、水樣保存劑和其他所需輔助設備。采樣器材的材質和結 構、水樣保存、容器洗滌方法應符合标準分析方法要求,如标準分析方法無要求則執行 HJ493中的規 定。若啟用新容器,事先應充分清洗。
采樣器包括表層采樣器、深層采樣器、自動采樣器、石油類采樣器及其他滿足采樣需求且不影響監測結果的采樣器。
現場測定儀器包括用于現場測定pH值、溶解氧、水溫、電導率、透明度、濁度等項目的儀器設備。
4.2.4 樣品采集
4.2.4.1 采樣位置
采樣時應保證采樣點位置準确,必要時使用定位儀定位,并拍攝水體現場情況,做好記錄。不能抵達指定采樣位置時,應記錄現場情況和調整後的實際采樣位置。
4.2.4.2 采樣方式和技術要求
各種采樣方式的技術要求如下:
a) 船隻采樣:按采樣時間及風浪等級選擇适當噸位的船隻;采樣船應位于采樣點下遊,逆流采集水樣,避免攪動底部沉積物造成水樣污染。采樣人員應在船隻前部采集水樣,盡量使采樣器遠離船體。若船上不具備靜置條件,返回岸上後應立即靜置;
b)橋上采樣:采樣人員應能準确控制采樣點位置,且能滿足現場項目測定要求;
c) 涉水采樣:較淺的河流或靠近岸邊水淺的采樣點可涉水采樣;采樣人員應站在采樣點下遊,逆流采集水樣,避免攪動底部沉積物導緻水樣污染;
d)其他采樣方式:可使用無人機、無人船或在閘壩等水利設施上采集水樣,但要保證采樣點的準确性;
e)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采集岸邊水樣,确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岸邊采集水樣時,應記錄現場情況;
f)在監測斷面目視範圍内無水或僅有不連貫的積水時,可不采集水樣,應記錄現場情況;
g)結冰期、封凍期、解凍期采樣時應在确保安全條件下,于河流主流上選擇破冰點,破冰後水流有明顯上湧,可采集水樣;
h)盡量選擇在連續兩天無降雨之後采樣。若計劃采樣期間遇連續降雨,在确保安全的條件下,原則上避開明顯有雨水彙入的區域,在水質充分混勻的區域或者彙入點上遊區域采集水樣,應記錄現場情況;
i) 潮汐河流或受鹽度影響的地表水,若中下層水樣的鹽度大于2‰,可隻采集表層水樣,但應記 錄中下層水樣的鹽度值;
j)河流彙入河(湖)的河口斷面出現倒流現象時,應采集水樣并記錄流向。
4.2.4.3 采樣量
最少采樣量應符合标準分析方法或HJ 493的規定。
4.2.4.4 采樣方法
采樣方法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a)在同一監測斷面分層采樣時,應自上而下進行,避免不同層次水體混擾;
b) 除标準分析方法有特殊要求的監測項目外,采樣器、靜置容器和樣品瓶在使用前應先用水樣分别蕩洗2~3次;
c) 采樣時不可攪動水底的沉積物。除标準分析方法有特殊要求的監測項目外,采集的水樣倒入靜置容器中,保證足夠用量,自然靜置30min。自然靜置時,使用防塵蓋遮擋,避免灰塵污染;
d) 使用虹吸裝置取上層不含沉降性固體的水樣,移入樣品瓶,虹吸裝置進水尖嘴應保持插至水樣表層50mm以下位置。
4.2.4.5 特殊樣品
特殊樣品的采集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a)石油類、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硫化物、懸浮物、糞大腸菌群、葉綠素a等或标準分析方法有特殊要求的項目要單獨采樣;
b) 采集石油類樣品,采樣前應先破壞可能存在的油膜,使用專用的石油類采樣器,在水面下至30 cm水深采集柱狀水樣。保證水樣采集在水面下進行,不得采入水面可能存在的油膜或水底 的沉積物。采樣量應滿足标準分析方法的要求,且樣品瓶不能用采集的水樣蕩洗;
c)采集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和有機物等項目水樣時,水樣應注滿樣品瓶,液面之上不留空間,使用标準分析方法規定的專用保存容器;
d)采集的水樣含有明顯藻類時,可将水樣全部通過孔徑為63μm的過濾篩後,倒入靜置容器中,保證足夠需用量後,自然靜置 30min,使用虹吸管取上層水樣,移入樣品瓶,立即加入保存 劑;
e) 采集溶解态金屬水樣時,現場使用孔徑為 0.45 μm 的濾膜過濾後,分裝入樣品瓶,立即加入保存劑;
f) 采集總磷水樣時,自然靜置 30 min後仍存在大量可沉降性固體的水樣,應在現場重新采集水樣,根據原水濁度測定結果選擇延長靜置時間或離心的方式進行處理。具體方法見附錄A。
4.2.4.6 水樣保存
采集的水樣按監測項目标準分析方法規定添加适量保存劑,标準分析方法中沒有規定的,按 HJ493規定執行。添加保存劑的過程中,所用器具不可混用,避免交叉污染。
4.2.4.7 采樣結束前核查
采樣結束前,應核對采樣計劃、記錄與水樣,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立即重新采樣或補采。
4.2.4.8 現場監測項目
可現場測定的項目(pH值、溶解氧、水溫、電導率、透明度、濁度等)優先選用現場測定方法, 并盡量原位監測。
4.2.5 水樣運輸與交接
4.2.5.1 水樣運輸前,應将樣品瓶的外(内)蓋蓋緊,需要冷藏保存的樣品應按照标準分析方法要求保存,并在運輸過程中确保冷藏效果。
4.2.5.2 裝箱時應用減震材料分隔固定,以防破損。
4.2.5.3 水樣采集後宜盡快送往實驗室。根據采樣點的地理位置和各監測項目标準分析方法允許的保存時間,規劃采樣送樣時間,選用适當的運輸方式,以防延誤。
4.2.5.4 樣品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避免沾污、損失和丢失。
4.2.5.5 水樣交付實驗室時,應清點樣品,核查樣品的有效性并填寫交接記錄表。
4.2.5.6 采樣記錄、樣品标簽及其包裝應完整。若發現樣品異常或處于損壞狀态,應如實記錄,并盡快采取相關處理措施,必要時重新采樣。
7.2 采樣質量控制
7.2.1 基本要求
7.2.1.1 按選用的标準分析方法要求采集質量控制樣品。
7.2.1.2水環境質量監測采樣器具和污染源監測采樣器具應分架存放,不得混用。采樣前對清洗幹淨 的采樣器具進行空白本底抽檢,每個采樣批次每種器具至少抽取 3%,檢測結果應低于方法檢出限或方法規定的限值。
7.2.1.3 對監測質量有影響的試劑耗材使用前應進行抽檢,被測目标物檢測結果應低于方法檢出限或方法規定的限值。
7.2.2 全程序空白樣品
每個采樣批次至少采集一個全程序空白樣品,與水樣一起送實驗室分析,空白測定值應滿足标準分 析方法規定的要求。
7.2.3 現場平行樣品
對均勻樣品,凡可做平行雙樣的監測項目應采集現場平行樣品,每個采樣批次至少采集一個現場平 行樣品。參考标準分析方法中平行樣相對偏差的判定要求,若現場平行樣品測定結果差異較大,應查找原因,必要時重新采樣。
在同一個采樣點采集現場平行樣品,同步進行水樣前處理、水樣分裝、保存劑添加、冷藏和冷凍儲存等操作步驟。可采用等體積輪流分裝方式或使用分樣工具同時分裝方式。現場平行樣品中的一份交付實驗室分析,另一份以明碼或密碼方式交付實驗室分析。
8 原始記錄
8.1 記錄内容
8.1.1 地表水采樣記錄
8.1.1.1 地表水采樣記錄至少包括:水體名稱、斷面名稱及經緯度、水面寬度和水深、斷面周邊環境、采樣日期和時間、天氣狀況、斷面水質表觀、采樣位置、樣品編号、監測項目、樣品儲存容器、采樣體積、水樣前處理方式、樣品狀态感官描述、保存劑、保存方式等。
8.1.1.2 斷面周邊環境描述包括:有無排污口、是否為死水區/回水區、有無居民區/工業區/農業區等。
8.1.1.3 斷面水質表觀描述包括:水體顔色、氣味(嗅)、有無懸浮物或泥沙、水面有無油膜、水體有無藻類等。
8.1.1.4 樣品狀态感官描述包括:樣品顔色、有無沉澱等。
8.1.1.5 若采樣現場水體出現特殊情況,應記錄現場情況。
8.1.1.6 應在現場填寫“地表水采樣記錄表”。可參照附錄B自行設計表格。
8.1.2 樣品交接記錄
樣品交接記錄至少包括:交接樣品日期和時間、樣品編号、測定項目、保存方式、交樣人員、接樣 人員等信息。
8.1.3 實驗室原始記錄
實驗室各種原始記錄至少包括:樣品編号、采樣日期和時間、分析方法、分析儀器名稱及型号,測 定項目、分析日期和時間、标準溶液名稱和濃度及配制日期、取樣體積、計量單位、測定值、計算公式、校準曲線、質控措施、分析人員、校核人員、審核人員等信息。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地表水總磷監測現場前處理方法
A.1 儀器和設備
A.1.1 便攜式離心機:最大轉速≥2000r/min,設定離心時間≥1 min,單次離心水樣體積≥1L。
A.1.2 濁度計:符合HJ1075的技術要求。
A.2 前處理方法
A.2.1 基本要求
水樣采集後應在現場完成原水濁度測試。如遇到藻類聚集,應經孔徑為 63μm的過濾篩(網)後 再處理。
A.2.2 非感潮河段
非感潮河段水樣前處理方法見表A.1。
表A.1 非感潮河段前處理方法
原水濁度(NTU) |
處理方式 |
具體技術要求 |
200<NTU≤500 |
重力沉降 |
自然靜置60min,取上層水樣。 |
NTU>500 |
離心沉降 |
2000r/min 離心2min,取上層水樣。 |
A.2.3 感潮河段
感潮河段水樣前處理方法見表A.2。
表A.2 感潮河段前處理方法
原水濁度(NTU) |
處理方式 |
具體技術要求 |
NTU>200 |
離心沉降 |
2000r/min 離心1min,取上層水樣。 |
A.3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原水濁度測定3次,3次測定結果的相對偏差不超過5%,以中位數作為原水濁度值并記錄。
附:地表水采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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