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家裡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子女,孩子們成長過程中多半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有什麼好東西,都得分配均勻了,要是分得不公平,大寶、小寶完全可能打起來,作為父母,為了耳朵清靜,必須做到不偏不倚。
東西可以“平均分配”,人和法定義務能不能?
最近,網上有一份“你管爸,我管媽”的贍養協議引起了關注。兄弟倆約好了贍養父母的方式,一個負責贍養父親一個負責贍養母親,“平均分配”,直到父母去世,為此還簽了協議。
但30多年後,随着母親先一步去世,父親和兩個兒子之間就為贍養的問題産生了矛盾,無奈之下老父親将倆兒子告上法庭,希望法院為自己主持公道。
這究竟怎麼一回事,子女之間簽訂“你管爸,我管媽”的“平均分配型”贍養協議又是否合法呢?
案例分享:
浙江餘姚的陳大爺和妻子育有2子,陳大和陳二。
陳大和陳二長大了,成年了,賺錢了,所謂“鴉有反哺之義,羊有跪乳之恩”,應該負責贍養父母,兄弟倆覺得,凡事應該講究個公平,如果兩人一起贍養父母,免不了要為瑣事鬧矛盾,不如一個負責贍養父親,一個負責贍養母親,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麻煩。
于是兄弟倆把這事跟父母商量了,得到父母同意,4人簽了份《永立分書》,作出書面約定。
之後陳大負責贍養母親,陳二負責贍養父親,這種情況持續多年後,陳大爺的妻子先離開人世,緊接着,兄弟倆就為贍養陳大爺的事情鬧了起來。
年逾八旬的陳大爺,到了這個年紀,行動不便,病痛多,再加上之前出過車禍,留下了後遺症,每個月光醫藥費就得2000多元,光靠養老金不足支付,生活比較困難,正是需要兒子好好供養、照顧和關懷的時候,沒想到這個當口,陳大和陳二為贍養陳大爺的費用分擔問題吵吵,老人家很傷心。
陳大覺得自己已經贍養了母親,父親的晚年生活就不需要他負責了,可陳二覺得,這樣不公平,父親晚年需要的費用他一個人負擔不起,母親先走,這誰也沒料到,不管當初協議怎麼約定,不公平就是不公平。
眼瞅着倆兒子吵得不可開交,自己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陳大爺隻好讓法院來主持公道,希望法院判令陳大和陳二每人每月各支付自己所需的生活費以及護理費2500元;之後産生的醫療費,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後憑醫療費發票,兩個兒子各承擔一半。
到了法庭上,陳大和陳二作為被告,自然就拿出了這份“你管爸,我管媽”的贍養協議也就是《永立分書》。這份協議,能不能免除陳大對陳大爺的贍養義務呢?
法理分析:
贍養父母,不僅僅是道德要求,也屬于強制性法定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也明确了,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司法實踐中還有簽訂“免贍養協議”被法院判無效的情況。
在陳大、陳二與父親陳大爺的贍養糾紛案中,兩兄弟30多年前簽訂了一份約定分别贍養父母的協議,這份協議,對被贍養人陳大爺其實是沒有約束的,因為協議的本質是陳大和陳二兩兄弟内部就贍養義務實際履行做出的事先安排,而非商業合同。
所以,陳大并不能因為已經按約履行這份協議贍養了母親直到去世,就免除對父親的贍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能随意免除,不過,陳大之前按約履行了協議,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年齡、當地的生活水平,陳大爺自認已經每月領取了1000元養老金、及陳大已依約履行《永立分書》等情況,法院酌情認定:
陳大爺每月需要贍養費2000元,陳大、承擔陳大爺贍養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的40%,剩餘60%則由陳二承擔。
延伸: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是寫進了《憲法》的内容,内部贍養協議,不能排除贍養義務。
當然,贍養人之間,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老年人意願的前提下,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但即使簽訂了贍養協議,如果父母的實際生活出現變化,需要子女承擔與協議約定内容和份額不同的贍養義務,子女也應當依法承擔。
如果子女負有贍養義務卻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你管爸,我管媽”的贍養協議,如果對被贍養人形成嚴格的約束,會導緻什麼結果出現?
其實這個問題,并不需要對法理有多深刻的理解,隻需要結合生活經驗判斷就能明白。你養我小,我養你老,幼有所育,老有所依,保障的是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撫養和贍養的法定義務能憑協議随便免除,或者機械化地“平均分配”,那麼,人跟被計算價值的物件就沒什麼區别了,這應當是一件相當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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