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未在平台下單?來源:半島網依據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台顯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服務車輛多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被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未在平台下單?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半島網
依據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台顯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服務車輛多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被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
案件信息顯示:2022年2月18日晚,魯B3P7D7駕駛員駕駛魯B3P7D7号車通過滴滴出行司機端軟件,接到1名乘客的訂單,行程軌迹是從靈山路哈爾濱小串(膠南總店)至宏程家天下城市廣場,此次訂單駕駛員通過滴滴出行軟件收取了乘客45.78元。投訴人提供了打車付款截圖。魯B3P7D7号車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服務的車輛且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緻的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已構成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緻的。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處:“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緻的”的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因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被我機關處罰過五次以上,參照《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交規(2020)2号(道路運政)第153項之規定,符合“特别嚴重,1.五次以上違法的,處30000.00元罰款”。
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2年10月27日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達了青黃綜法罰字[2022]第202204462号處罰決定書,罰款30000元。
(來源: 半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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