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則新聞引發社會讨論,一女子買了一件衣服,上有“DIE”字母,半個月後穿着去開家長會,被老師告知字母的意思,後來找到賣家要求退貨。協商不成,女子将賣家起訴到法院,法院現已立案。
首先,起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現在法院實行的是立案登記制,隻要符合立案的條件,有明确的原被告等就可以立案,至于能否勝訴,要等到最後法院判決。
1、本案中,經營者存在一定的過錯。在襯衫上印有DIE字母,在一般人看來都會和“死”聯系在一起,有着不祥的寓意。特别是在中國部分地區還比較迷信,對于“死”“奠”等詞語比較忌諱。作為經營者,應當調研并了解其産品的主要購買對象,是否會引起購買對象的不适,這是最基本的程序。
作為經營者來說,不應當生産銷售具有負面影響,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的商品,同時銷售者并沒有告知服飾的真實情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因此,銷售者明顯具有一定過錯。
但是這裡需要說明一點的就是,原來商品的生産者定位該件衣服的主要購買者可能是年輕人,年輕人的思想比較前衛,對于一些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較強,也不在乎那些前人忌諱的東西,有些潮流的年輕人獨愛那些恐怖不好的服飾,認為這能表現出其與衆不同的風格。
這可能是商家的本意。
不幸,新聞中的女士看中了這件衣服并買了下來,還穿着去開了家長會,并老師告知服飾上字母的意思。
2、當然,消費者也有一定的過錯。
作為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别和挑選。
自主選擇是消費者的權利,很明顯,本案中的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并沒有充分了解商品,至少沒有了解清楚服飾上字母的含義。
根據法律規定及商家承諾,一般來說,商品可以7天無理由退貨,但是本案中消費者已經穿了半個月了,而且應該已經洗滌過,不能再退貨了。
因此,消費者在發現不合适的地方時,應當盡快和商家聯系,以免錯過退貨期限。
3、本案中,消費者已經穿着該服裝長達半個月的時間,僅是字母問題,衣服本身質量并沒有問題,因此消費者的訴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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