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開放後,無數農村人走出鄉村,來到繁華的大城市裡打拼,在多年的努力奮鬥之下,很多農民也在城市裡站穩腳跟,買房定居。
在這一背景下,農村宅基地和自建房也出現了大範圍閑置現象,為了盤活這些閑置的資源,國家近年來也在多方面探索其再利用方案,旨在讓農民獲得收益的基礎上擴展宅基地功能。
但多年來,國家一直将“禁止宅基地買賣”作為底線,這使得宅基地的實際利用盤活受限。不過如今有了一個新說法,隻要符合3個條件,自建房可“自由買賣”?
01、宅基地無法出售
在80年代之時,農村戶口人數為9億人,但到了本世紀初就已降至8億人,七普數據顯示,農村常住人口更是降至5.6億人。可見,越來越多農村人已離開家鄉,在新的城市紮根。
不過,農民進城後,并沒有将手裡的宅基地退出,再加上農村人口降低,“空心村”現象也開始普及,閑置宅基地數量大大增多。
根據相關統計數據來看,我國閑置宅基地占比為19%,且東部地區閑置占比最高,中部村莊最低。
為了解決閑置情況,早在15年時國家就探索宅基地的再利用,18年時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權分立的探索”。
在過去,宅基地是無法出售的,畢竟它屬于村集體共同财産,農民隻有對應的使用權,沒有其所有權。
盡管農民可一直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不能私自出售,僅僅隻能用來建房,不能建造廠房、倉庫、養殖場等,這些都是違法行為。
早在1999年時,國家就已規定城裡人不得來農村購買宅基地,且本村集體外的人也無法進行宅基地買賣,隻有本村集體的人才能流轉。
02、符合“3個條件”,可自由流轉
不過随着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探索運用于實踐中,宅基地的使用權、資格權、經營權開始獨立,部分地區也展開了試點改革,隻要符合3個條件,農村自建房就可“自由買賣”。
1、買房需為農村戶口正所謂民以食為天,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根本,也關乎着農民的生活生存,就算在城市裡創業失敗、一無所有,農村也是自己栖息的家園。
而在資本化的今天,其他行業均有資本的影子,唯獨宅基地方面,國家始終沒有放開資本,為的就是不讓農民利益受損,不讓短視的農民将宅基地、房子賣給城裡人。
因而,想要購買農村房屋,必須是農村戶口,這是基本前提。
2、必須在試點區内
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改革不是兒戲,國家必須保證農民利益不受任何影響才會在全國範圍内推行。盡管“三權分置”理論上是為農民考慮,但難保實際運用中被鑽了漏洞,因此國家并沒有大範圍推行“三權分置”。
而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地基使用權隻能在本村集體内轉讓,不能轉給外村人,除非外村人或城裡人已将戶口遷入本村集體。
因而,隻有試點區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才可以跨村鎮流轉“買賣”,不過交易雙方戶口需在試點區内才行。
3、買房有宅基地資格權
根據規定,宅基地交易後仍要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一個戶口下不能出現2處宅基地,不然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宅基地也必須符合當地規定面積,如果一個人名下有兩處或2處以上的宅基地,超過部分需交還給村集體,當然實際中政府會給予一部分補償。而多出來的宅基地或超過面積的宅基地是無法确權的。
因而,買方如果想要購買其他村民“房屋”,那就提前申請資格權。如果沒有資格權證明,那就隻能先将原有的宅基地退給村集體,也就是“買新退舊”原則。
不過考慮農村閑置的宅基地較多,“一戶一宅”不利于沉澱資産的盤活運用,因而試點地區的農民,隻要獲得宅基地資格權就可自由“購買”農村房屋。
當然,農民的資産無法和城裡人相比,想要盤活農村閑置資産,讓城裡人參與進來效果更好。在這一背景下,試點地區也探索了經營權外放,市民可通過租賃農村自建房,從而拿到經營權,并通過簽訂租賃合同滿足下鄉居住、投資的需求,租賃時間最長為20年。
當然,農民也可将閑置宅基地有償退出獲得一筆錢财,也可和城裡人合作或交給村集體開發成農村民宿、農家樂等賺取一筆分紅,以更好的盤活農村資産。
不過,筆者建議大家盡量别将宅基地退出,盡管可拿到一筆補償,但補償金也就3-5萬/畝,一旦徹底退出,那就失去了農村土地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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