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峽網
19日,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公布了2020年11月27日一起輕型自卸貨車超載緻人死亡交通事故的深度調查結果,記者從中獲悉,目前倉山交警大隊已對輕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曹某倫和企業法人龍某采取刑事措施,倉山道管服務分中心對輕型自卸貨車所屬福建五州鑫源渣土運輸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予以注銷。
事故現場(福建交警供圖)
事件經過:2020年11月27日17時許,曹某駕駛閩A31B**号輕型自卸貨車(核定載質量:1495Kg,實際載貨質量26900Kg,超載25405Kg,車廂欄闆改裝加高),沿福州市倉山區城峰路南側第三機動車道由西往東行駛至敖裡路口右轉彎時,遇郭某英所騎兩輪電動車沿城峰路右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往東同向行駛至該處,曹某倫遇情未注意查看路面情況,未及時采取措施,緻閩A31B**号輕型自卸貨車前保險杆右轉角處與上述兩輪電動車後雜物箱左側發生了碰撞,閩A31B**号輕型自卸貨車左前輪擠壓了處于倒地狀态的郭某英身體,造成郭某英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調查:駕駛人曹某倫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标準的閩A31B5H自卸貨車在道路上行駛,載物時超過該車核定的載質量,且右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擔該起緻人死亡事故的全部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閩A31B**号輕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福建五州鑫源渣土運輸有限公司的法人(實際管理人)龍某在明知閩A31B**号輕型自卸貨車核定載質量1495Kg的情況下,仍指使駕駛員曹某駕駛該車(載貨時實際載貨質量26900Kg,嚴重超載),并造成死亡1人後果,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責任追究:事故發生後,福州交警聯合倉山區道安辦、倉山區道管服務分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到該公司進行走訪檢查,并根據工作職責核查企業相關情況。目前倉山交警大隊已對閩A31B**号輕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曹某倫和企業法人龍某采取刑事措施;倉山道管服務分中心對該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予以注銷。
附件:關于福建五州鑫源渣土運輸有限公司被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複函
(原題為:《福建交警公布2020年11月27日福州一貨車超載緻人死亡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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