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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不履行協議去哪裡提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9 07:14:32

離婚一方不履行協議去哪裡提(一方拖着不願意離婚)1

昨晚,一名網友在後台私信我,說她今年以來因為種種原因非常想離婚,但是其丈夫不配合,離婚協議也達成了,但是去辦理個手續總是各種理由借口來不了,已經連續兩次冷靜期都過去了還是沒有離婚成功,她準備去法院起訴,其丈夫又感覺總是給點希望,讓她錯以為可以不用走訴訟途徑就能搞定離婚,昨天在她的逼問下,才弄明白其丈夫的打算是想拖着她,如果走訴訟程序也一定會死耗,她現在非常困惑,面對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

“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問題估計是讓很多人頭大的事情了,尤其是碰到一方不願意離婚的情況,而另一方離婚意願又非常堅定,不願意忍受對方的所作所為。也有的是雙方都對另一方不滿意,大家不停地吵架,期間的離婚談判可能持續兩三年,弄得雙方都身心疲憊。

之前也有網友看了袁Sir關于婚姻的文章後,提出了一樣得問題,就是如何快速離婚呢?是不是一定要分居滿2年才能去提起離婚訴訟呢?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說說如何快速離婚。

一、協議離婚正常來說是最快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也就是夫妻雙方協商一緻後,自願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自從21年民法典出台後,增加了一個30日的冷靜期。舉例來說,10月1日雙方提交了申請,需要等待30日的冷靜期,然後在10月31日-11月29日這個時間範圍内再次去申請拿證才算搞定離婚,如果在後面這段時間沒有再去申請,就視為撤回離婚申請了,沒有離婚成功。所以從這個時間來算的話,協議離婚最快需要的時間是31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一方不履行協議去哪裡提(一方拖着不願意離婚)2

二、訴訟離婚的流程

協議離婚談不攏搞不定,就隻能走訴訟離婚的程序了,一般來說大緻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 起草離婚起訴民事起訴狀(可以自己網上模闆寫也可以花錢委托律師)

2、 法院立案,15天以内組織夫妻雙方進行訴前調解;

3、 調解不成功,在1個月左右會正式開庭審理

4、 出具判決,如果一方不服,可以上訴。

5、 判決生效,申請法院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有一方要離婚的,可以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訴訟。兩人感情确實破裂的,準予離婚。準予離婚的情形有以下幾種:第一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第二是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第三是有賭博、吸毒并屢教不改;第四是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第五是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一方失蹤,另一方要離婚的,準予離婚。要是人民法院判不準離婚,但兩人又分居一年以上的,再次提起離婚,法院準許離婚。

離婚一方不履行協議去哪裡提(一方拖着不願意離婚)3

而打官司其實就是打證據,根據民法典1079條的規定,我們在收集證據方面主要側重點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1、身份結婚證據。

去法院起訴離婚必須要要證明你是誰,你起訴誰,你和對方是什麼關系,這些需要你的身份證複印件,對方的身份證複印件,還有結婚證的複印件,如果有小孩的,需要小孩的出生證複印件,如果結婚證丢失或者對方隐匿起來,你需要到民政局開具婚姻關系證明。

2、夫妻共有财産證據

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有财産糾紛,還有提交财産證據。例如房産證,期房預售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付款發票。如果涉及銀行存款的,需要提交對方的銀行賬戶,申請法院調取餘額。

分割汽車的,需要車輛的行駛證,車牌号。

分割公司股份的,需要提交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分割股票、基金的,需要提交開戶證券公司名字。

如果其他财産你沒有線索的,法院無法處理,有線索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3、外遇出軌重婚證據

外遇出軌證據必須是直接的證明存在不正當關系的證據,例如床上的視頻、照片,對方的悔過書、保證書、警察的調查筆錄、開房記錄。

4、暴力賭博吸毒證據

此類證據一般以公安機關調查記錄為準,如果沒有被公安機關處罰過,那麼很難舉證。如果對方暴力毆打,你必須及時報警,并且到醫院驗傷,否則很難舉證。

5、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例如居委會證明,單位證明等等。如果涉及争取小孩撫養權,那麼你還有提交自己的工資收入證明,對方的工資收入證據,小孩撫養費用證明。

三、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強制離婚嗎?

首先要明确一點的就是,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定會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想法,但是不可能完全依據,主要考慮的是提交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感情确已破裂。在實務中,一般有一方強烈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在第一次審理時會判決不予離婚,給夫妻一年的冷靜期。此時,想離婚的一方并不代表以後就離婚不成了,隻要是繼續分居滿一年後,再次提起訴訟,法院應當準予離婚。注意我們的法條裡面用的是應當。所以也就意味着,對方強烈不配合,造成的後果也就比正常訴訟拖延1年的時間。

所以袁Sir的建議就是可以采取訴訟促協議的談判策略,設定一個合理的談判期限,時間3個月左右,要明确和對方說明,如果談判不成,那就沒有必要拖延時間了,直接正常走訴訟程序,其實也耽誤不了太多時間,千萬不要像文章開頭的咨詢人一樣耽誤了2-3年,有這時間,訴訟程序早就走完了。如果對方不出庭應訴,還更好,要知道是可以缺席判決的,更加有利于原告。

我是袁Sir,每日堅持碼字,隻為分享我的法律知識,大家如有其他觀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如有法律疑問,可以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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