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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抵扣嗎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03 06:35:10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抵扣嗎?日前,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74号),明确了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問題,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抵扣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抵扣嗎(權威發布明确了)1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抵扣嗎

日前,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74号),明确了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問題,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在服務發生地、不動産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産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産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适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适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下摘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财稅〔2016〕36号附件二)。

對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征管規定: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對納稅人跨地區銷售不動産繳納增值稅的征管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應适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産,應适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産),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産,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對納稅人跨地區出租不動産繳納增值稅相關征管規定: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産(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摘編自财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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