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戳視頻,聽檢察官說案
近日,溫州樂清市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員額檢察官錢地虎接到了一通報喜電話。電話裡,洗脫“冤屈”的龍先生告訴他,自己終于找到了新工作,開上了網約車,“再也不用為莫須有的罪名提心吊膽了,現在心裡特别踏實。”
回想幾個月前,因為想從事網約車行業,龍先生意外發現自己竟背負了長達10多年的販毒犯罪記錄。萬般無奈之下,他撥通了遠在2000公裡外的樂清市檢察院電話……
“販毒?怎麼可能!”
2021年上半年,因孩子在貴陽讀書,陪讀的龍先生打算找一份時間靈活的工作,就向網約車公司提交了申請。可申請結果令他大吃一驚——公司查出他有販毒犯罪記錄并服刑7年,于是拒絕了他的申請。
“販毒?怎麼可能!我連毒品長啥樣都沒見過!”龍先生一直本分做人,從未有過犯罪行為。百思不得其解的他立即聯系了當地警方,查詢後得到了犯罪人員“龍某某”的信息——“2003年7月,龍某某在浙江溫州樂清有販毒行為,同年10月被樂清市法院判決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币3000元。”
“龍某某”的姓名、身份證号碼和自己的完全一緻!面對這個結果,龍先生更是一頭霧水。“我是去過浙江打工,但并不是在樂清。而且2003年至2010年這個時間段,我更沒有進過監獄。”仔細回憶後,他想到了一處細節,“可能是我曾經丢失過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于是,龍先生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反映,但因各種原因,結果并不如願。“那段時間,心裡頭堵得慌。”龍先生知道,背着犯罪記錄不僅難找工作,甚至還會影響孩子的學業和前途。
無奈之下,龍先生于2021年5月下旬撥通了樂清市檢察院的值班電話:“檢察官,我的身份被人冒用了,能幫幫我嗎?”
結婚證、駕照成自證突破口
接聽電話的正是當天的值班檢察官錢地虎。對龍先生的訴求,他略感詫異但也十分理解:“能感受到他的無奈。雖然存在身份被冒用的可能性,但案發是2003年,距今已過去18年了。原案證據材料的調取、申訴人、冒名人員的身份核查,都具有一定的難度。”
調查起來必定困難重重,但檢察官的責任感驅使着錢地虎立即展開調查核實。經調閱原案卷宗,他發現案卷中的罪犯“龍某某”使用了與龍先生一緻的身份信息,且原案偵查機關已向相應的戶籍地派出所書面核實,但未發現冒名頂替情況。
承辦檢察官在檔案室查看卷宗。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供圖
事情仿佛一個“死結”卡在了這裡。“當事人自訴其并非服刑罪犯,那麼,必須要有證明其在2003年至2010年‘服刑’期間是正常生活的充分證據。”經梳理分析,錢地虎一方面引導龍先生提供該期間正常生活的證明材料,另一方面調取原案罪犯服刑信息,核實确認罪犯龍某某于2003年12月被投送浙江省喬司監獄服刑。
檢察官的細緻,讓龍先生重新燃起了希望。其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以及結婚證等證據,證明他在2005年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2007年登記結婚,是處于正常生活狀态。“被他人冒用姓名等身份信息在樂清販賣毒品犯罪的可能性極大!”根據線索初步核查情況,樂清市檢察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該案。
“抽絲剖繭”力證清白
經與辦理原案的偵查機關調查核實,通過對原案服刑罪犯的相關信息進行偵查研判,樂清市檢察院查找到了疑似冒用人員羅某某。
據了解,現年43歲的羅某某也是貴州人,但龍先生與其素未謀面。在随後的調查中,羅某某故意注銷電話号碼、微信号,一直以失聯躲避調查。案件一度陷入“零口供”的僵局。
原案跨度時間長,冒用人又不配合調查,如何破局?錢地虎想到了從指紋上尋求突破,“對龍先生進行指紋采集,與原案卷宗中留下的指紋進行比對認定!”經比對,兩處指紋不是同一人所留,查明了申訴人龍先生被冒用姓名等身份信息的事實。同時,錢地虎要求全面排查疑似冒名人員羅某某在羁押、服刑期間遺留的指紋、照片、圖像等信息,尋找能确認羅某某冒用身份的“缺口”。
承辦檢察官在讨論案件。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供圖
抽絲剖繭,曙光初現。經排查,羅某某曾于2019年8月在溫州瓯海因打架鬥毆被行政處罰,案件卷宗中正有羅某某留下的簽字、指紋捺印等信息。因指紋樣本條件受限,樂清市檢察院向上級檢察院尋求技術支持,自行開展補充調查取證工作。
2021年9月18日,浙江省檢察院出具手印鑒定書,認定羅某某2019年因打架鬥毆所作的詢問筆錄中遺留的指紋,與2003年樂清市龍某某販賣毒品案的原案卷宗中被告人的指紋一緻。至此,真相終于揭開了“面紗”。
2021年10月15日,樂清市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依法督促糾正龍先生被冒用身份的判決書。此後,該院又積極協調法院、公安機關等,于2022年6月将龍先生戶籍信息中的犯罪記錄全部删除。
洗脫了長達10多年的販毒罪名後,龍先生于近日順利開上了網約車。“真的太感謝了!終于不用顧忌外界異樣的眼光,可以光明正大地找一份工作了!”他将這一喜訊第一時間電話告知了幫他渡過難關的檢察官錢地虎,一個勁地道謝。
對于被冒用身份造成的損害,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迎春表示,像龍先生所遇到的情形,屬于身份證被人冒用從而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此外,從本案的情形來看,龍先生因為身份證被冒用而導緻産生了“犯罪記錄”。該“犯罪記錄”的存在,的确對龍先生的名譽、聲望和社會評價産生了不良影響,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給龍先生造成了精神困擾。因此,龍先生還可以在提起訴訟之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訴求,人民法院可能需要結合相關事實對龍先生精神損害的程度、損害持續的時長、所産生的客觀影響和困擾等方面予以酌定。
李迎春進一步解釋說:“現實生活中,盜用他人身份證件從事違法活動的情形并不鮮見。在很多時候,這種盜用行為還不容易發現。如果發生了身份證被盜用的行為,根據《民法典》人格權編及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依法可以提起人格權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遇到該類盜用情形之時,要區别盜用的實際情形,如違法犯罪的盜用、公司工商登記的盜用等,建議先向有關部門反映,從而獲得和收集姓名權被盜用的相關證據和依據,此過程中保留為了消除盜用行為而産生的各種費用憑證,然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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