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因其低碳、經濟、節能和便捷而深受歡迎,電動車在給人們出行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增添了諸多問題,其中最令人頭疼的當屬因超速超限所引發的各類交通事故。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社會大衆仍普遍認為電動車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引發的事故也隻能按照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殊不知,法律對電動車屬性的認定已經悄然發生了變化。
一、我國電動車劃為機動車的标準
2010年,國家标準會委員會發布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通用技術标準》等四條關于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相關國家标準:電動摩托車整車整備質量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0km/h,整車整備質量大于40kg。交警部門處理電動車交通事故時,按照此國家标準會認定其為機動車,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認定書。
當時電動車劃為機動車的标準,引發社會關注,多數專家認為此标準過低,國内生産廠商無法生産低于此标準的電動車。根據國内電動車産業發展現狀和民衆訴求,相關部門對此标準進行了修訂。
2018年5月15日,根據國家标準管理程序,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标準(GB 17761-2018),批準發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對其中時速超過25公裡,整車質量大于55公斤的兩輪電動摩托車為機動車。
這裡明确,區分電動車是否為機動車的條件是時速和整車質量,而不是動力來源。(用電還是燒油)
二、電動車應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按照當前劃分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機動車的标準,市面上銷售的電動車基本都屬于電動車。若發生交通事故的電動車被确定為機動車,就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的規定,承擔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财産損失賠償責任。
最後提醒,電動車劃分為機動車不是重點,重點在于我們騎行車輛時需遵守交通規則,禮貌讓行。方便他人的同時,也是方便自己。對别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對自己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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