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陝西局發布對神木市神廣煤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陝煤安監四罰〔2022〕4010-1号、陝煤安監四罰〔2022〕4010-2号、陝煤安監四罰〔2022〕4010-3号、陝煤安監四罰〔2022〕4010-4号,該公司因12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被給予警告處分,并合并罰款24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神木市神廣煤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12項違法事實:
地面安全監控中心二回路線路分接鍋爐房負荷,主排水泵房供電線路上分接給煤機、照明等負荷;
采區變電所未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4-2主運大巷皮帶堆煤保護裝置安設在巷幫;
3月21日,采區變電所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未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礦井使用的電氣第一種工作票不符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26860-2011規定的格式;
礦井未按規定及時編制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2022年度防治水計劃編制不完善,缺少《1405工作面物探勘查成果報告》中有關23個低阻異常區域鑽探驗證的工程計劃,缺少1405工作面初采期間位于切眼上方地面沖溝的防治觀測工程計劃;
礦井未按規定對1405工作面切眼頂闆淋水進行觀測和分析。礦井突水點台賬中未記錄1405工作面切眼頂闆出水點;礦井封閉不良鑽孔台賬中未正确列出5處封閉不良鑽孔參數;
4-2煤盤區變電所調節風窗未用螺栓固定;
煤礦配備的自救器未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1405備用工作面支架未安裝,切眼頂闆有3根錨索外漏長度約350mm,超過作業規程的250mm,1404綜采工作面6号礦壓傳感器左右柱壓力為17.5Mpa,小于作業規程規定的24Mpa;
4月13日至16日,未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原4-2煤東部運輸大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
4月14日早班綜采隊班組長牛瑞超、中班電工王志國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未對1405回撤通道、原4-2煤東部運輸大巷兩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每天進行一次自動切換試驗。
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下法律規定和管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三十八條第四款、《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五十六條第二款、《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煤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規範》(GB22340-2008)4.1、《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二十一條、《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煤礦安全規程》第二十八條、《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煤礦安全規程》第八條第三款、《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三條、《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第八項。
根據《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二條、《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陝西局對神木市神廣煤業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處分,合并罰款人民币24萬元。
企查查數據顯示,神木市神廣煤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04-17,注冊資本為6000萬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為尚國秀,經營範圍包括煤炭的開采、洗篩選、加工、運輸、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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