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們部門組織半年度業績達标旅遊,特别邀請了公司一把手參加。組織的旅行社很用心,活動也很精彩,尤其是旅遊景點的地接導遊Z姑娘——一個瘦瘦小小的年輕女孩——全程陪伴,安排照顧很是周到。為了表達謝意,我們在行程結束之前的最後一天晚上邀請Z姑娘一起吃了個飯,一把手也出席了。
一把手愛喝酒,我們安排Z姑娘和他坐在一起,在席位上放了酒具,斟了酒。看到座位上的酒杯,Z姑娘面露難色,說是不能喝酒。我們也沒當回事,以為這不過是平常不過的托詞而已。
吃飯的時候,大家照例輪番互相敬酒,氣氛很活躍。到了Z姑娘的時候,她說什麼也不喝。輪到一把手給她敬酒的時候,Z姑娘還是不喝,一把手隻好尴尬地放下酒杯,但是臉色便有點難看。
這時随團的導遊便勸說Z姑娘,說是領導覺得她辛苦了,敬酒是為了表達謝意,她無論如何都要喝一點。Z姑娘沒有辦法,隻好象征性地喝了一點。後來其他同事給她敬酒的時候,她有喝一點的,也有不喝的,大家也不再勉強了。
我們估計她總共喝了不到一兩的樣子,但是臉已經很紅了,出來走路都有點不穩,我們這才知道,她是真不能喝。接下來我們到當地一個劇場看演出,她都沒去。第二天導遊告訴我們,我們在看演出的時候,她坐在劇場門外的石階上大哭,不久被另一個女同事攙扶着回到了酒店。
後來在朋友圈看到她發的一段話,“尊重别人有這麼難嗎?有時候你以為不過是舉手之勞的事,對于别人卻是滅頂之災!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
我的心情便一下子變得沉重起來。我們常常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個很好理解,自己不喜歡的事不要強加給别人。這句話出自《論語·顔淵》,“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仁”的範疇的核心原則,它表達的是一項人際關系的基本準則,這一準則要求人們在居家生活、人際交往乃至一切社會活動中,都應本着尊重他人、體諒他人、理解他人的心态去展開活動。
孔子認為,這種設身處地為他人着想的行為準則就是“恕”。在一切社會互動領域貫徹了這一準則,就能“在邦無怨”、“在家無怨”,就會在自己的行為中充分體現出“仁”的品德。因此,在他看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應該成為人們社會行為的一種價值取向,理所當然,它也應作為“仁”的核心。
這種“己所不欲”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不能強加給别人;但是那些”己所欲“的事就可以随便“施于人”了嗎?比如我們都認為大家在一起喝點酒是很愉悅的事情,但沒想到,在Z姑娘眼裡卻成了一種”惡行“,這個玩笑真的是開大了。
實際上這種“己所欲,施于人”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太多了,比如我們總是抱着“不能輸在起跑線上”的理念,為孩子報各種各樣的補習班、培訓班,搞得他們小小年紀苦不堪言。一些老人總是對于自己孩子的婚姻、生活等橫加幹涉,說起來他們都是為了孩子們好。再比如妻子不準丈夫随便在外面吃飯、泡吧和打牌,其實大多是為對方的健康和家庭着想,但是大多數男人并不會心甘情願地服從“管束”。至于同事、朋友之間這種“好心辦壞事”的事例更是數不勝數,誤會往往就由此産生。
其實,從邏輯學意義上講,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能必然推導出“己所欲,施于人”的命題成立,因為己所欲,别人未必所欲,所以也不能強加給别人。
總之,在人際交往中,無論是否“己所欲”,都不能“施于人”即強加給别人;給别人東西,隻有一個标準,即以别人意願為标準。要看對方自己是否願意,而不能依據我們的标準來強加給别人。
至于有一些人不問青紅皂白,一意孤行,做一些傷害别人的事情,或者強迫别人幹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那已經涉及違法犯罪了,更是為我們這個社會所不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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