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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某工業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010203040506;
法定代表人:小王,職務:董事長
被告一:小陳,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某某地址。居民身份号碼:35010119,135
被告二:小珠珠,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某某地址。居民身份号碼:35010119,135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小陳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币100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4%的标準從2020年12月21日計算至還清之日止。)違約金暫計至2022年 月 日為 ,以上兩項合計
二、請求判令被告小珠對100萬元貨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小陳拖欠原告貨款100萬元
被告一小陳因經營需要,向原告購買産品。原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簽訂2020年度《銷售合同》。合同明确約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各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是小陳簽字捺印随後原告公司經過内部合同評審,加蓋合同章。交易期間原告公司按約交付了貨物,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義務。
2020年11月30日-2022年1月31日雙方多次對賬,确認最終欠款金額為100萬元;對賬單均有小陳的簽名捺印。
二、被告小陳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原被告雙方在《銷售合同》中明确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内容。《銷售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約定當年度12月20日為最終還款時間。《銷售合同》第十二條合同解除條件及違約責任約定:如果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從乙方應當支付貨款之日起至實際支付貨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所欠貨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綜上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以人民币100萬元為計算基數,按年利率14%為标準,自2020年12月21日起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三、被告小珠應當對被告小陳的欠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020年11月12日被告小珠出具擔保函,為小陳欠公司的2020年度貨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擔保期限為三年。因此,被告小珠需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二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原被告雙方在《銷售合同》第十二條第3款中明确約定:因乙方逾期支付貨款緻使甲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乙方應承擔甲方為此支付的實現債權的費用。
鑒于被告逾期支付貨款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之約定,向貴院提起訴訟,希望貴院依據事實和法律,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緻
天福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福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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