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有一粉絲在後台私信我,他父親一直都有個念頭想回老家蓋個小别墅養老,但是老家裡面早就把戶口遷移出去了,地和房子早就沒有了,最近他們家一個老家親戚,有一塊宅基地上的房子剛好想轉給他們,他親戚自己建新房子不夠錢,所以才動了這個念頭,但是粉絲自己是城鎮戶口,按政策是不允許城鎮戶口的到農村買房子的,但是礙于親戚情面,又不好拒絕,同時它父親也确實動了心,所以問我,可以采取什麼措施避免後續的糾紛呢?
先說結論:可以跟親戚簽訂一份長期租賃合同(最長20年),并且約定可以續租,同時對針對違約可以特别約定,村民提前解約需要賠償全額的裝修、改造費的損失。
我們都知道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隻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随意對宅基地進行轉讓、分割、贈與。
同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均有明确規定,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僅是明文規定不能對城裡人出售,法無禁止即自由,所以出租是沒有問題的,也可以向自己村裡人出售、出租。僅僅對房屋的受讓人是有嚴格限制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買,在集體已有房屋的也不能買(因為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後,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所以城鎮戶口想在鄉下買房就一定要想到這點,購買下來的花費僅僅是相當于購買了20年的租賃權,到期後可能也要面臨不續約,房子也不能繼承給下一代等問題。當然這個對于特殊群體是完全夠用了,尤其是花一些錢就可以改造成在城市裡完全達不到的效果,20年養老完全也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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