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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窩工損失是否屬于工程款範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3 19:10:20

停工窩工損失是否屬于工程款範圍(九彙看法建設工程停窩工損失的責任承擔與金額認定)1

前 言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承包人經常因種種原因發生停工和窩工,從而産生機械設備閑置費、人工費、材料倉儲費等各種停窩工損失。那麼,這些停窩工損失究竟應該由誰買單?具體的損失金額又該如何确定?本文拟從造成停窩工的原因出發,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就停窩工損失的責任承擔與金額認定問題進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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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造成停工、窩工的具體原因多種多樣,主要分為發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原因,以及非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四大類。

1. 發包人原因

發包人原因包括設計變更;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到貨遲延;施工場地不符合約定的進場條件;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價款;在建設項目土地征用、拆遷安置、拆遷補償等方面的原因導緻工程建設受阻等等。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6 年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就已對因發包人原因導緻的停窩工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了規定,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以法律的形式進行明确。即,一般情況下,因發包人原因導緻的停窩工損失,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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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号,2016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三)關于承包人停(窩)工損失的賠償問題

32. 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緻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

(四)關于不履行協作義務的責任問題

33. 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後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緻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


2. 承包人原因

承包人原因包括承包人的人員、設備、材料未及時到位;承包人管理不當引發安全事故;承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等等。實踐中,由因承包人原因導緻的停窩工損失引發的責任承擔争議較少,故本文不再進行具體展開。

3. 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原因

因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原因導緻的停窩工損失,若能區分雙方各自原因所導緻的損失大小的,按照各自原因導緻的損失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無法區分且雙方原因導緻的停窩工時間存在交叉的,法院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根據各自原因導緻延誤工期的時間,認定責任承擔比例(參見下附案例一、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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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

因非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導緻的停窩工損失,如當前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響導緻的停工損失,一般認為,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且無法協商一緻的,應根據公平原則并考量雙方利潤情況、合同履行情況等實際因素,由雙方進行合理分擔。對此,各地法院也紛紛發布了相關的指導意見。

[1]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涉疫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法官會議紀要》

四、關于疫情導緻損失的認定

因疫情導緻的損失,主要包括管理費、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等。發包人的管理費等損失,一般由發包人自行承擔承包人的管理費、人員工資、設備折舊或租金、周轉材料攤銷、現場材料倉儲費用等損失按照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根據不可抗力的歸責原則和公平原則,綜合合同履行情況、雙方利潤分配等因素,予以合理分擔

[2]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指導意見》

因疫情導緻工程停工所産生的損失雙方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應考量各方受益情況、損失與項目利潤率比例、風險承受能力、各方履約表現、整個行業影響等因素适用公平原則予以合理分擔。

[3]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糾紛的指導意見》

…….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延誤工期造成的損失,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當事人不能就損失協商一緻的,應當結合疫情對損失的影響程度、當事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是否采取了避免損失擴大的合理行為等因素合理分擔責任。

[4]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官會議紀要》,川高法民一〔2020〕1号

實務中,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往往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示範合同文本對不可抗力的确認、通知、後果的承擔、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等均作出了明确約定,特别是對不可抗力導緻的人員傷亡、财産損失、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等後果,均明确了處理原則。在審理中,遇有不可抗力情形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及損失、費用增加,包括停工損失、材料設備人工價格上漲等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分配當事人權利義務;合同沒有約定的,則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第 9.10 條不可抗力規定的原則及公平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分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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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工時間并非單純以停工狀态的自然持續時間來認定。

因停工、窩工造成的包括機械設備閑置費、材料倉儲費、人工費等損失均與停工時間密切相關,因此,停工時間的認定對确定停窩工損失具有重要的意義。停工時間并非簡單地根據停工狀态的自然持續時間來計算,法院将根據案件事實綜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間為停工時間參見下附案例三),這也與承包人負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密切相關,後文将具體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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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單方制作的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停窩工損失金額的證據。

承包人統計的用以證明停窩工事實及損失的文件,應取得發包人或監理人的簽字确認,否則,承包人單方制作的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停窩工損失金額的證據參見下附案例四、案例五)。在無法取得有發包人或監理人确認的停窩工損失證明文件的情況下,若承包人能舉證證明停窩工事實的存在,即使發包人不認可承包人單方制作的證明損失金額的文件,法院也會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發包人應當承擔的停窩工損失參見下附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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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監理單位簽字确認的文件可作為認定停窩工損失金額的證據。

綜前所述,承包人單方制作的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停窩工損失金額的證據,而取得發包人的簽字确認又常常存在各種障礙,此時,承包人應特别注意将停窩工損失材料報送監理單位簽字确認的重要性——經監理單位簽字确認的文件可作為認定停窩工損失金額的證據(參見下附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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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停窩工導緻的原材料價差應由造成停窩工的相關責任主體承擔。

停窩工除了導緻與停工時間直接相關的機械、場地的租賃費用以及人工費之外,還可能造成原材料等價差損失。對于這部分停窩工所導緻的原材料價差,實踐中一般根據停窩工的原因,對損失承擔責任進行劃分(參見下附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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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約定承包人放棄發包人導緻的停窩工損失索賠權利,則承包人不可索賠該停窩工損失。

建設工程領域常常處于發包人市場,承包人為了能承接項目,一般對發包人提供的合同條款均予以接受。有些發包人會在施工合同中加入類似如下條款,要求承包人放棄停窩工損失的索賠權利:“因發包人原因導緻的工程緩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窩工費,并自願放棄向發包人索賠的權利;本工程因發包人原因停建,在發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後,所産生一切費用及相關損失發包人不再承擔。”對此,承包人要慎重考慮,經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要接受這樣的條款。因為,若合同明确約定承包人放棄發包人導緻的停窩工損失索賠權利的,法院将不再支持承包人索賠該停窩工損失

部分承包人可能會抗辯稱施工合同中關于承包人放棄發包人導緻的停窩工損失索賠權利的約定是格式條款,應屬無效。然而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承包人作為專業公司,應該具有簽約時的商業風險判斷能力(參見下附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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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主張索賠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部分施工合同會對承包人的索賠程序進行具體約定,如應在索賠事件後規定天數内以書面方式提出索賠意向等。合同約定索賠程序的情形下,若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進行主張,其索賠請求将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參見下附案例十、案例十一)。這裡要特别注意的是,若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既約定了索賠程序,也約定了違約情形和對應責任的,承包人可選擇經過索賠程序主張賠償或選擇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參見下附案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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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負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法定義務。

即使是因發包人原因導緻的停工、窩工,承包人亦負有減損義務。承包人應當采取适當措施如及時将有關停工事宜告知有關各方、自行做好人員和機械的撤離等,防止損失的擴大;若承包人盲目等待,放任停工損失的擴大,因其未采取适當措施造成的停窩工損失部分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參見下附案例十三、案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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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承包人應當注意并重視合同中關于停窩工損失索賠的相關規定。尤其在發生發包人原因導緻的停窩工事件時,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限及程序進行相關索賠;合同沒有約定的,也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及監理單位主張索賠,盡可能明确停窩工原因、停工時間、停窩工期間的具體損失,并保留好相關證據。此外,不論什麼原因導緻的停窩工事件,承包人均應盡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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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文章内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作為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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