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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前二十個熱點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2 13:36:20

兩會前二十個熱點詞?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和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将分别于2016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開幕實際上,每年一次、每五年一屆的全國兩會在用語上有很多講究,稍不留神便會用錯,混淆概念那麼關于“兩會”的常見錯誤用語有哪些呢?又有哪些顯而易見卻讓你屢犯低級錯誤的兩會“冷知識”?如何規避這些錯誤,使用正确規範的“兩會”用語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兩會前二十個熱點詞?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兩會前二十個熱點詞(那些你可能用錯的)1

兩會前二十個熱點詞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和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将分别于2016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開幕。實際上,每年一次、每五年一屆的全國兩會在用語上有很多講究,稍不留神便會用錯,混淆概念。那麼關于“兩會”的常見錯誤用語有哪些呢?又有哪些顯而易見卻讓你屢犯低級錯誤的兩會“冷知識”?如何規避這些錯誤,使用正确規範的“兩會”用語呢?

“兩會”用語别錯用

一、名頭與名詞解釋

1.“×屆全國人大×次會議”“全國政協×屆×次會議”這兩個會議名稱中“×屆”“×次”的位置不同,不要颠倒或改動其位置。

2.政協委員的“界别”不要用成“屆别”。“屆”是從時間上說的,指的是九屆、十屆、上一屆、本屆等;“界”則是針對委員的工作領域分類而言,如“經濟界委員”等。

3.不要随意使用簡稱和略稱。如“政府工作報告”不能簡化成“政府報告”。

4.“共商國是”不等于“共商國事”。“國是”指國家大計,多用于書面語。

5.“提案”“議案”與“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提的是“議案”,全國政協委員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錯。“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議案”内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内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6.“審議”與“讨論”。全國人大代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而全國政協委員“讨論政府工作報告”。代表、委員同時進行這一活動,可并稱為“代表、委員審議讨論政府工作報告”。有的代表、委員在審議和讨論政府工作報告時使用“學習”“領會”等詞彙,這與代表、委員的職責不符,正确的用法是“審議”或“讨論”。

7.“審議”與“一起審議”。是全國人大代表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所在代表團的會議時,使用“審議”;是全國人大代表又是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代表團會議時,在使用“一起審議”的同時還應有“聽取代表意見”的内容。

8.“參政議政”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之一,凡是涉及到政協委員時,可使用“參政議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報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時,不能使用“參政議政”,可使用“履行職責”或“行使權力”;“代表、委員”并提時,最好将“履行職責”與“參政議政”一起使用。

9.“權力”與“權利”。權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職責範圍内一定的強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擔負的職責是依法賦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力”,而不要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利”。同理,國家機關“行使權力”,不要用成“行使權利”。“權力”可構成“權力機關”“權力部門”等詞組,而“權利”則不能。“權利”一般用于個别,如“享有公民應有的××權利”。

二、機構名稱與職能

1.國家機關名稱中的“和”及“與”字。國務院機構中有3個機構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在名稱中用“和”字進行連接,不用“與”字。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簡稱中則不用加“和”字,如“發展改革委”“或發改委”“勞動保障部”“人口計生委”。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名稱中,則用“與”字連接,如“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

2.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是由人大産生的,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及常委會報告工作。不要說“人大要積極幫助呼籲解決人民群衆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從而産生人大請求或者勸說政府、法院、檢察院解決問題的誤解;正确的表述應該是“人大要依法解決或督促有關機關解決人民群衆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3.監管機構的名稱。國務院機構中有一些單位名稱中明示有監管職能,但表述不盡相同。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使用的是“監督管理”。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的是“監管”。在使用這些單位的全稱時應注意區别。

4.“法律委員會”與“法工委”。法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之一,由全國人大選舉産生。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下設機構、辦事機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簡稱“法工委”。法律委員會的負責人稱為“主任委員”;法工委的負責人稱為“主任”。

5.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職務停止問題,要使用“終止”或“撤銷”的标準表述。在人大,按規定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罷免某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某人的代表資格終止。在政協,則由政協常委會會議表決決定撤銷某人的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6.人大對一府兩院有監督權,但這種監督權力應該由集體行使。代表從事個案監督的行為,于法無據。而代表擁有的權力屬于公權範圍,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就應該“不做”。監督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按照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的監督權也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行使,如: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

代表按前款規定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複。”

三、稱謂

1.“組成人員”與“委員”。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其組成人員不僅包括委員,還有委員長、副委員長(地方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為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因此,在提及時不能說“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委員們……”,正确的表述應為“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2.“檢察長”與“審計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要用成“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首長職務為審計長,不能用成“審計署署長”。各地各級檢察院的首長稱為檢察長。各地的審計部門,省級多稱“審計廳”,其首長稱為“廳長”;有的地方稱“審計局”,其首長則為“局長”。

3.關于“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表述。人大常委會沒有“常委”這個職務而隻有“委員”,“×××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說法都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應該為“人大常委會委員×××”。

“兩會”冷知識學問大

1.為什麼“兩會”要在每年的三月召開?

由于人民代表大會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3月的時間剛好足夠處理相關事宜;并且農曆新年一般會趕在一月到二月期間,所以選在3月可以避免與春節相重疊。

2.政協會議為什麼比人大提前兩天召開?

人大在做決策前,要把決策先提交給人民及各界代表,在政協裡面進行協商、讨論、審議,政治協商納入決策層面中,決策前要進行充分的協商,所以政協會議在人大會議之前召開。

3.人大代表一當就是五年嗎?

從第一屆人大到再次選舉人大代表中間隔了4年零7個月,第二屆則隔了5年零8個月,第三屆隔了10年,第四屆隔了3年零1個月。後來,在198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才正式規定每屆代表的任期為5年。

4.如何成為政協委員?

政協委員由推薦協商産生,本屆黨委、組織部決定下屆政協委員的大緻界别及其他要達到的标準,然後分配指标,确定名單并公布。推薦時使用《政協委員推薦表》,表中主要填寫政績、社會地位、參政議政的資格和能力以及所屬部門單位意見。

5.政協委員為什麼有好多都是明星?

全國政協有幾個重要的界别就是“文化藝術界”“體育界”以及“新聞出版界”,這些界别很容易出明星委員的。

6.兩會代表、委員在會議期間可以請假嗎?

自2006年起,全國政協規定,凡不請假私自缺席的委員姓名都将在會議結束時予以公布。按照規定,直接選舉産生的人大代表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遞交書面請假報告,由人事代表工作機構報常委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審批。對于政協委員而言,全國政協會議章程中并沒有就請假事宜作出明确規定。按照各地方政協的相關規定,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除身體特殊原因外,必須按時參會;其他委員如确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會,可以提前向政協主席申請批準。

7.“議案”和“提案”之間的區别是什麼?

“議案”是人大的專用詞,在投票通過之後才會有法律的約束力;“提案”是由政協委員向人大或政府提出的,其針對的是大政方針、社會生活等重大問題,主要體現的是政協的參政。

8.“議案”是怎樣提出的?

“議案”是由多個代表聯合提出的。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議案”。如此規定是因為有的代表團不足30個人,比如甯夏代表團。

9.投票表決可以鼓掌通過嗎?

從1949年全國政協成立到1966年,兩會的投票方式是鼓掌、舉手和不記名投票并用。1953年起,明文規定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采用不記名投票方法。但是1958年以後,各地靠鼓掌來投票的“鼓掌通過”依然屢見不鮮。20世紀90年代後,全國人大出現了電子投票器,支持、反對、棄權有各自不同的顔色,鼓掌通過的形式率先在全國兩會上得到了廢除。此後進入21世紀,南京等地的各地方兩會也開始明文禁止“鼓掌通過”的形式出現,取而代之的是在投票通過之後大家鼓掌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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