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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模式與合夥人分類
随着時代的變化,合夥人模式煥發出新的生命力。究其原因,正在于合夥人模式本身的自由度和靈活性。基于這樣的特性,企業完全可以對合夥人模式進行深層次的創新與改革。而隻有在真正理解合夥人模式之後,企業才能結合自身實際和時代特征進行創新。
何謂合夥人從某種意義上說,做企業如同做資源整合遊戲,你能在多大半徑内整合資源,你就能取得多大成就!要整合資源,永遠離不開合夥人!
合夥人機制,是一種資源整合工具,是一套公司治理與共創、共擔、共享的激勵分享機制。
在法學意義上,合夥人通常是指以其資産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合夥企業
“合夥創辦企業”是一個常見的概念。但合夥企業的定義究竟是什麼?這個問題甚至連許多企業家都無法正确解答。
其實,合夥人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應當具備的是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如果仍然無法理解,我們可以直接通過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來理解:
1.合夥人數量不少于兩個人,且合夥人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及其他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隻需滿足上述5點,任何人都可以創辦合夥企業。同時也可以看出,合夥企業中最關鍵的就是合夥人。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或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産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也正是因為這樣的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具有以下5個顯著特征。
1.生命有限。
合夥企業的設立和解散都較為容易。隻要合夥人之間簽訂好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就能夠被宣告成立;但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出,也都可能促成合夥企業的解散或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
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合夥企業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是無限的,也就是說,當合夥企業破産時,其所有合夥人都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且涉及合夥人個人資産。
甲、乙、丙三人各出資30萬元成立了一家合夥企業,當合夥企業破産時,企業仍欠下300萬元債務。此時,按照約定,甲已經還清了應該承擔的300×1÷3=100萬元債務,但乙、丙兩個人拿出所有個人資産之後,也隻償還了100萬元債務。那麼,甲如果仍然擁有個人資産,則仍需繼續償還剩餘的100萬元債務。此時,甲也對乙、丙擁有财産追索權。
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類型,其區别就在于:除普通合夥人之外,企業是否擁有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則隻以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由于承擔責任的不同,一般而言,有限合夥人并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互相代理。
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都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因此,合夥企業的每位合夥人都具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力,而任一合夥人代表企業發生的經濟行為,都對所有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基于這樣的相互代理的關系,如合夥人未能形成協議,或推舉出經營負責人,則很有可能會産生糾紛。
4.财産共有。
每位合夥人投入的财産,都應當由所有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因此,任何将合夥财産挪為他用的做法,都需要經過所有合夥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有一種特别的出資形式,即勞務出資。當合夥人隻提供勞務出資時,則其僅能分享一部分利潤,而沒有分享合夥财産的權力。
5.利益共享。
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合夥企業取得或積累的财産,都歸所有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也同樣如此。關于利益或虧損的分配比例,都應當在合夥協議中明确規定;如果沒有相應規定,一般按照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
需要注意的是,僅以勞務出資的合夥人,除非有詳細規定,否則不分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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