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與丈夫結婚相伴幾十年
丈夫不幸出車禍變成植物人
她也依舊不離不棄
誰知丈夫不僅出軌
還和小三生了一個女兒
得知真相的林女士會如何反擊呢?
最終林女士将小三告上法庭
要求其返還丈夫贈與的90萬
法院會怎麼判呢?
案情回顧
林女士和丈夫吳某結婚47年,多年來雙方感情一直很好,就連吳某出車禍成了植物人,林女士也不離不棄,貼身照顧,可沒想到的是,就是在這樣的情境下,林女士發現了丈夫早已出軌,并和小三育有一女。
在丈夫昏迷期間,有一中年女子經常撥打電話和語音聊天給丈夫,林女士察覺不對勁,與對方聊完後,才知道丈夫早已在多年前背叛自己,更讓她吃驚的是,兩人還生下了一個女兒。
陳某和吳某相識于足浴店,雙方一來二往,直至發展成婚外情,林女士通過查詢丈夫的通訊錄,發現自兩人确定關系以來,丈夫給陳某累計轉賬高達90萬元。
林女士萬念俱灰,将第三者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贈與款項90餘萬元。
林女士覺得這筆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要求法院确認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陳某将所收受的錢款予以返還。
陳某辯稱,吳某雖确有向自己轉賬,但因吳某疾病纏身,大部分款項均用于其日常醫療健康消費,屬于二人的共同消費。并且吳某一直承諾會與林女士離婚,因此涉案款項并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财産。
林女士對陳某的說法予以否認。
法院會如何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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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陳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二款“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的規定,并基于與陳某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向陳某贈與大額款項;而陳某明知吳某有配偶仍與之保持長期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接受吳某的大額款項贈與,其主觀亦非善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背法律,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财産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财産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和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作重要處理決定時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吳某在與林某婚姻存續期間,基于與陳某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向陳某贈與近90萬元的大額款項,該贈與行為既違背了公序良俗,也嚴重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權益,故林某有權要求陳某返還款項。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言,最後在法庭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陳某确認接受吳某的贈與款677100元,并約定會分期返還贈與款40萬。至于剩餘的277100元,林女士也同意将這筆錢作為吳某與陳某非婚生女兒的一次性撫養費用。
這又是一起在婚内出軌後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第三者的案例。
吳某在和林女士婚姻存續期間,與陳某發展婚外情并生下一女,期間給陳某轉賬多次,而這些錢被認定為吳某與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産,最終被追回。
這是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财産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吳某在未經妻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陳某,這已經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權益。且婚内出軌行為有違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故應當全部予以返還。
那為何還需要給陳某與吳某的非婚生女兒留撫養費呢?
其實,孩子要撫養費與是否婚生并無關系。根據《民法典》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中,吳某已經是植物人,無法與陳某協議撫養費。林女士也比較大度,同意從夫妻共同财産中扣除部分作為其非婚生女兒的撫養費用。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能夠組成家庭,實在是難得的緣分,雙方都應該珍惜,更要彼此忠誠,這不僅是夫妻之間的基本義務,也是最基本的人倫底線。希望每個人都能恪守本心,不做傷害對方的事情,守住自己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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