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帶着心愛的小狗出門遛彎,不承想在小區偶遇一隻大狗,不但自己被咬傷,小狗還被咬死……近日,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依法進行了宣判。
大狗咬死小狗、咬傷人,小狗主人獲賠三萬餘元_騰訊視頻
案情簡介
原告甲某于2021年2月18日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乙某賠償其醫療費、犬隻醫療費用和屍體處理費、犬隻購買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萬餘元。甲某認為,被告乙某對飼養犬隻未盡妥善拴養和圈養義務,造成原告多處被咬傷,所飼養小狗被咬傷緻死,造成原告巨大精神損害。因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乙某答辯稱,不認可是其飼養犬隻将原告咬傷事實,不能确認是否是被告飼養犬隻咬傷了原告,對原告主張的侵權事實及各項損失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查明:甲某于2020年5月對其飼養的寵物犬辦理了養犬登記。2020年12月,甲某在居住小區内遛狗時,遇到被告乙某未妥善拴養和圈養的德國牧羊犬,甲某頭部、頸肩、雙側上肢等多處被該犬隻咬傷,同時甲某攜帶的寵物狗被咬傷緻死。甲某先後到多家醫院進行治療,為此支付醫療費、死亡犬隻醫療及服務費等。甲某提供醫院病曆及診斷證明、被咬傷的照片等證據材料,主張被犬隻咬傷及飼養的寵物犬死亡導緻其遭受嚴重精神損害後果,為此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 000元。
2020年12月,公安機關對乙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乙某飼養的犬隻給予沒收并罰款五百元處罰。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乙某認可咬人的德國牧羊犬是其飼養的,用來看家護院,平常在院裡沒有拴犬鍊,不知何時從籠子裡跑出。庭審中,乙某亦承認是其飼養的犬隻将甲某咬傷的事實,稱該犬隻是自己扒開門跑出去的。
判決結果
經審理,石景山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乙某賠償原告甲某醫療費、犬隻醫療及服務費、衣物破損費、交通費、購買犬隻費等損失合計三萬餘元,并賠償甲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千餘元。
法官釋法
飼養動物緻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損害後果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本案中,原告被飼養的動物緻損的事實雖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但原告因此受傷治療行為的損害後果持續到《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後。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為宜。
關于被告乙某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問題。《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明确規定,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鍊,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五)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将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鍊,由成年人牽領。《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也明确規定: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據此,違反管理規定未履行對飼養的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緻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違反禁止性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飼養的是一隻高六七十公分、重七八十斤德國牧羊犬。而根據北京市養犬相關管理規定,此犬屬于在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的烈性犬。被告違反養犬管理規定,未對飼養的烈性犬隻采取拴養或者圈養等安全管理措施,導緻其飼養的犬隻将原告咬傷并緻原告飼養的寵物犬死亡。被告未對飼養的犬隻采取拴養或圈養等安全措施與原告因此受傷以及遭受的合理财産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被犬隻咬傷以及飼養的寵物犬死亡而産生合理損失的主張,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院應予支持。
原告被咬傷及寵物犬死亡 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精神損害賠償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獲得的金錢賠償,具有補償性、撫慰性和懲罰性特征。
在特定條件下,當寵物犬被賦予具有人身利益精神屬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時,侵權行為造成他人寵物犬死亡,符合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範構成要件時,應認定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基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亦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據此,《民法典》及司法解釋規定将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對象從原法律所規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擴大到現在所規定“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擴大了保護範圍的内容。凡是具有人格意義和身份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均可成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護的對象。一般來說這裡的“具有人身意義特定物”承載着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特殊情感,該特定物或特定财産以精神利益為内容,具有重大情感價值或特定紀念意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承載着具有特殊情感或特定紀念意義的特定物造成損害後果,緻使行為人遭受精神痛苦而超出社會一般人難以容忍限度的,可以認定行為人遭受嚴重精神損害後果。而侵害寵物導緻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當限定在寄托了特定人情感利益的物的範圍之内。
認定某一寵物是否構成人身意義特定物亦須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綜合予以裁量。因此,寵物犬要上升為有人身權益精神屬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應從飼養人對寵物犬所寄予的感情和依托寵物犬所形成的人身權益或人格利益來分析确認。鑒于人格權益難以外化且存在不同的個體差異性,侵害寵物犬導緻的精神損害後果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應視人身權益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區别,對此,亦需結合個案情況并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主觀狀态、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和被侵權人的精神狀态等具體情節綜合加以判斷。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從原告飼養該寵物犬的期間、與原告生活密切、依賴程度以及所承載原告情感利益角度,該寵物犬蘊含着情感和财産雙重價值,可視為寄托原告特殊人格情感利益的特殊物。因此,酌情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僅于法有據,且合情合理,亦有利于撫慰原告遭受的肉體疼痛及寵物犬死亡所蒙受的精神痛苦和心靈的創傷,彰顯對生命的尊重和關懷,更體現對不法加害行為的懲戒。
綜上分析,結合被告侵權過錯的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被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一千餘元。
法官提示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已正式實施,望養犬、愛犬之人,在日常飼養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内,采取合法方式妥善飼養和管理好自己的愛犬,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以避免傷人事件的發生。
在此也提示,動物飼養人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飼養動物種類的規定,也要充分關注他人享有安全生活環境的權利,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環境衛生,推動社會形成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
供稿 | 石景山法院
編輯 | 李雪潔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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