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價格欺詐行為?來源:人民法院報原标題:标價錯誤:不宜簡單認定為欺詐(主題) ,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名詞解釋價格欺詐行為?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标題:标價錯誤:不宜簡單認定為欺詐(主題)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謝某訴森馬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副題)
裁判要旨
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提交訂單成功後,電子商務經營者以标價錯誤為由拒絕發貨的,不宜簡單認定為欺詐行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經營者的意思表示進行合理認定。在認定過程中,原則上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結合交易習慣,偏重外觀表示主義解釋。在排除“秒殺”“搶購”等例外情況後,應結合曆史銷售價格、頁面補正行為、與消費者溝通記錄等判斷經營者的意思表示是否發生錯誤。
【案情】
2021年7月28日,謝某在森馬公司經營的淘寶企業店鋪“森馬官方店”下單購買了三件男款T恤,商品單價68元,訂單總價204元,疊加使用優惠券後實付6元。次日,森馬公司以活動商品價格低于成本價為由請求謝某申請退款,謝某不同意,并認為森馬公司虛假宣傳引誘其購買并故意不發貨,構成欺詐,遂起訴請求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判令森馬公司賠償500元。森馬公司認為案涉商品價格設置錯誤,與其真實意思嚴重背離,案涉商品本應以99元/件的價格定價,因此訂單存在重大誤解,其并無欺詐行為,不同意賠償500元。
【裁判】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後認為,從案涉訂單實付金額來看,每件T恤僅為2元,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該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商品售價,不符合常情。從森馬公司提交的2021年3月以來的案涉商品後台訂單記錄可知,案涉商品單件在未促銷期間售價在100元至150元左右,在促銷活動下曆史最低價格記錄為35.99元。案涉訂單生成後,森馬公司于次日通過商品頁面發布了“緻歉聲明”,告知價格設置錯誤,通知買家申請退款,并分别通過淘寶平台以及短信通知謝某申請退款并予以補償,可知其發現訂單異常後,及時作出了取消訂單的意思表示。森馬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價格而以标低價格的方式誘使謝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形。遂判決,森馬公司不構成欺詐。本案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一審終審。
【評析】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價格标識錯誤是否構成欺詐。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經營者“砍單”的行為,但經營者可能喪失在合同成立問題上應有的意思自治空間,如本案所涉商家标價錯誤的問題。顯然錯誤的價格并非經營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規則下,經營者仍然要受該電子合同的約束,除非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
關于經營者的标價錯誤,目前主要尋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的救濟。排除“秒殺”等例外情況,經營者以不合理的低價出售商品,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若依經營者單方錯誤意思履行合同,會導緻顯失公平的後果,故經營者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合同,但是原則上必須通過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撤銷權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并且,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撤銷權的存續期間僅有九十日,由于網絡交易的便捷性和信息傳遞速度的迅猛,網絡交易商品一旦标價錯誤,短時間内就可能産生數量巨大的訂單,如本案中森馬公司就因标價錯誤在1個半小時左右即産生了逾2萬多件訂單。在買家遍布全國各地的情況下,發生了标價錯誤的商家幾乎不可能在九十日内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提出撤銷權訴訟來獲得救濟。
筆者認為,對于經營者是否标價錯誤,需要在個案中根據具體情況對經營者的意思表示進行合理認定。在此過程中,原則上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結合交易習慣,采取偏重外觀表示主義的方法,認定标價錯誤是經營者錯誤的意思表示還是以虛假的低價誘導消費者下單的欺詐行為。具體而言:
首先,需排除“秒殺”“搶購”等例外情況。電子商務中,“秒殺”“搶購”等低價限時促銷是商家吸引消費者的慣常做法,雙方在此情形下訂立的網絡購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如若允許經營者随意以标價錯誤為由撤銷合同會影響網絡交易的正常秩序及穩定性,故應排除該類促銷活動。
其次,商品頁面售價應結合曆史銷售價格、頁面補正行為、與消費者溝通記錄等外觀表示行為進行分析,進而判斷該價格是否系經營者的真實意思表示。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自動信息系統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系統輸入的價格可能會因為人為或者技術的原因發生錯誤,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經營者主張标價錯誤的,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中,經營者提交了商品的曆史銷售價格、采購價格以及發現标價錯誤後公布“緻歉聲明”,及時聯系消費者的溝通記錄等證據均可以佐證商品銷售價格并非經營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應認定經營者不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如果經營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确實屬于标錯價,則不能單方取消訂單,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繼續按照商品頁面顯示的價格履行發貨義務,如果經營者不予發貨則構成合同違約,甚至可能構成欺詐。
本案案号:(2021)粵0192民初22756号
案例編寫人:廣州互聯網法院 朱曉瑾 麥應華
責任編輯: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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