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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挂靠人員如何處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05:12:28

企業有挂靠人員如何處罰(其聘用人員與被挂靠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嗎)1

車輛挂靠經營,是指個人出資購買車輛,以運輸企業為車主登記,并以其名義進行運輸經營,由被挂靠單位提供适于營運的法律條件、手續等,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或者有償服務費的經營方式。

這種挂靠經營運輸公司隻收取管理費,并不實際參與管理和經營,這種經營方式是違法的。但在實際運營中,受政策限制和市場需求的影響,挂靠經營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在挂靠經營中,實際經營人聘用的人員與被挂靠單位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實務中争議較多。

筆者認為,實際經營人聘用的人員與被挂靠單位不形成勞動關系。

【案例】

案例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申3746号民事裁定書

說明:與主題無關的内容予以省略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1日,皇佳公司與孔某簽訂《客運客車經營合同書》,約定:由孔某出資購買(包括車價及上牌等費用),由公司協助辦理上牌和營運手續,由孔某經營。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車輛原值或殘值歸孔某所有。公司向孔某提供合法有效的營運手續,所有運營費用由孔某承付。

2016年4月,梁某由孔某聯系從事駕駛員工作,駕駛車輛為孔某挂靠車輛。工資均通過孔某的銀行賬戶向其支付。

2018年1月31日,孔某電話通知梁某來了新的駕駛員,并讓梁某交接工作。

2018年3月7日,梁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皇佳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2018年3月14日,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訴至法院,訴請同仲裁請求。

法院認為

梁某受雇于孔某從事車輛駕駛工作,由孔某進行管理,梁某的勞動報酬由孔某發放,梁某與孔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梁某訴請的基礎是其與皇佳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梁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梁某受皇佳公司管理并從事由其安排的勞動,梁某與皇佳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故對于梁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挂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複》(2006)行他字第17号:“個人購買的車輛挂靠其他單位且以挂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挂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适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挂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複》(2013)民一他字第16号:“個人購買的車輛挂靠其他單位且以挂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挂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号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挂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以上三個規定,看起來似乎相互矛盾。

(2006)答複“形成勞動關系”,(2013)答複“不形成勞動關系”,這兩個答複好理解,規定有沖突的,以時間在後的為準,即實際經營人聘用的人員與被挂靠單位不形成勞動關系。

那(2014)規定如何理解?

一般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14)的規定似乎支持雙方形成勞動關系。

其實不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可以與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相分離,此處隻是規定了被挂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并沒有規定雙方形成勞動關系,是否形成勞動關系還是要依據勞動關系的特征來判斷。

最高院之所以對工傷責任進行特殊規定,是基于挂靠經營中,實際經營人的償付能力較差,規定由被挂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是出于對勞動者工傷權益的保護。

所以,實際經營人聘用的人員與被挂靠單位不形成勞動關系,但被挂靠單位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從勞動關系的法理依據上判斷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确認勞動關系有兩個重要的維度: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從屬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用工合意。

1、實際經營者聘用的人員與被挂靠單位不具有從屬性

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屬于用人單位,也即從屬性(人身依附性)。

首先,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人格被用人單位吸收,勞動者要受到用人單位各種制度的約束,對外沒有獨立性,隻能以用人單位名義進行活動。

案例中,梁某雖然是以皇佳公司的職工身份從事駕駛員工作,但其與孔某聯系,由孔某安排工作。梁某隻接受孔某的工作安排與管理,與皇佳公司不存在隸屬關系。

其次,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獲得收入來自于用人單位,勞動者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獲得報酬。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案例中,梁某工資均是由孔某個人發放,并未從皇佳公司領取勞動報酬。

2、實際經營者聘用的人員與被挂靠單位沒有用工合意

用工合意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建立勞動關系達到了一緻的意思表示。

合意是當事人直接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的意思,包括有書面勞動合同的合意和口頭達成的合意,書面合意直接以書面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口頭合意需要通過勞動關系特征來證明勞動關系。

案例中,梁某由孔某聯系從事駕駛員工作,梁某與孔某有建立雇傭關系的合意,梁某與運輸公司不是運輸公司進行招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與運輸公司達成口頭合意,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明示合意。同時,其也不接受孔某的領導與管理,不接受運輸公司的實際管理,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默示合意。

綜上,挂靠經營中,實際經營人聘用的人員與被挂靠單位不形成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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