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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出租車收租車費标準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14 13: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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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出租車收租車費标準(濟南客運出租汽車新規)1

濟南市出租車收租車費标準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八屆〕1号

《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已于2022年8月25日由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于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1日

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2022年8月25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四章 運營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衆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第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遵循統籌管理、依法經營、公平競争、方便公衆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将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納入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适度發展客運出租汽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統籌巡遊車和網約車發展規模,促進行業融合,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将客運出租汽車服務區、候客泊位、停靠站、充(換)電設施、加氣站等配套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專項規劃。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市、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權限或者職責分工負責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态環境、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行業采用新技術、新裝備,加強智能化管理,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方面的應用。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鼓勵采用符合城市環保要求的新能源車輛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不斷更新經營理念、創新經營方式,為乘客提供多層次、高品質出行服務。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化解行業矛盾,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服務質量、行業作風、行業信譽、競争手段進行監督。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八條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辦理營業登記手續,依法取得經營許可。

第九條 申請巡遊車經營許可的,應當在依法取得巡遊車車輛經營權後,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購置車輛承諾書;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四)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營資金、場地、設施設備;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産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許可決定的,頒發巡遊車經營許可證,載明經營區域。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以服務質量狀況、服務質量承諾等内容作為競标條件,通過招投标方式配置巡遊車車輛經營權,與中标人簽訂經營協議,并發放巡遊車車輛經營權證明。 新增經營權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不得變更經營主體。

存量經營權可以變更經營主體;變更經營主體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新簽訂經營協議。

巡遊車車輛經營權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網約車經營許可的,應當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符合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三) 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産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四)在本行政區域内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五)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營資金、經營場所、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許可決定的,頒發網約車經營許可證,載明經營區域。

第十二條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機動車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或者“預約出租客運”;

(二)符合安全和環保标準,有關參數、性能、要求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投保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安裝符合國家标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配置能存儲七日以上的車内監控設備及符合行業管理要求的智能終端設備且保證正常運行;

(五)巡遊車車身噴塗規定的顔色,安裝标志燈,車身兩側明顯位置标明經營者名稱和監督電話,車内配備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行政審批機關對符合條件的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

第十三條 申請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曆,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内均無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内無被吊銷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四)具有本市戶籍、本市有效居住證、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或者身份信息登記;

(五)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六)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七)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内頒發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取得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格注冊後,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

第十四條 巡遊車車輛經營權到期拟繼續從事經營的,巡遊車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十五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内進行審核,并對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經營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巡遊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回巡遊車車輛經營權:

(一)取得巡遊車車輛經營權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後無正當理由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停運的;

(二)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或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巡遊車車輛經營權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未被準予延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取得經營許可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後無正當理由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停運的;

(二)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或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從業資格證:

(一)持證人身體健康狀況、年齡等不再符合從業要求未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證的;

(二)有暴力犯罪記錄,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後駕駛記錄的;

(三)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内記滿十二分記錄的。

第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萊蕪區、鋼城區未取得巡遊車經營許可證的車輛經營權持有人,可以與持有巡遊車經營許可證的客運出租汽車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從事巡遊車經營;也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或者轉讓巡遊車車輛經營權。

前款規定的持有巡遊車經營許可證的客運出租汽車公司可以依法申請、受讓、轉讓巡遊車車輛經營權。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二十條 本市出租汽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内運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出租汽車行業發展需求,逐步在市轄區範圍内對出租汽車實行統一經營區域、統一管理,執行統一價格标準。具體實施方案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巡遊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和提供個性化、特需服務的巡遊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措施。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争,規範服務,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于經營的車輛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

(二)從事服務的駕駛員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并按照規定辦理注冊;

(三)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四)定期組織駕駛員參加有關法律法規、安全運營、服務規範、職業道德、治安防範、設備使用等方面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五)保證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專用設施和各類标志标識齊全完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購買相關保險;

(六)實時、準确、完整将車輛運營信息傳輸至交通運輸監管平台和公安機關監管平台;

(七)落實投訴受理制度,設立服務電話并向社會公布,二十四小時受理乘客咨詢、投訴等事宜,并在受理後七日内處理完畢;

(八)定期對出租汽車和經營場所進行衛生、防疫消殺,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健康查體;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開派單機制,派單公平、合理、高效;

(二)公開計程計價方式,并提前報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線上線下保持一緻;

(四)向乘客如實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服務等級及車輛号牌等信息;

(五) 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六)不得為排擠競争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 為網約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的第三方網絡聚合平台,應當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争,保證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網約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方可入駐聚合平台。聚合平台應當對接入的網約車經營者進行審核,未取得經營許可的不得接入。

第二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應當舉止文明、服務規範,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運營設施及車載設備損毀或者失效時不得從事運營活動;

(二)不得将客運出租汽車交由無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或者未注冊的人員運營;

(三)在車内規定位置放置或者顯示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

(四)按照約定時間、地點提供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線、合理路線或者平台規劃的路線行駛,不得繞行;

(六)未經乘客允許不得另載他人;

(七)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車内衛生狀況良好;

(八)按照乘客意願使用音響、空調等服務設備;

(九)對需要幫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服務;

(十)對遺失在運營車輛上的物品應當及時歸還或者上交公安機關、所在經營企業;

(十一)巡遊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智能終端、頂燈和顯示運營狀态的标志,正确使用計價器,主動出具當次發票;在車内規定位置放置或者顯示服務監督卡,按要求張貼有關标識;

(十二) 巡遊車駕駛員進入巡遊車專用通道依次候客,服從調度,不得私自攬客、拼客、倒客;提供個性化、特需服務的巡遊車駕駛員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通道候客、攬客;

(十三)巡遊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載客,不得離開駕駛座位攬客;

(十四)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巡遊攬客或者通過非平台渠道攬客,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通道候客、攬客;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夜間載客駛離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區,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乘客可以到客運出租調度中心、公安機關設置的警務工作站(點)或者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手續時,駕駛員、乘客應當互相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安全、文明乘車,按照計價支付車費和乘車過程中發生的過路、過橋等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中止提供運營服務,中止服務時已經産生的費用由乘客據實支付:

(一)攜帶體積、重量超過客運出租汽車承載能力或者可能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的;

(二)攜帶寵物等動物乘車,未征得駕駛員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車的路段上下車的;

(四)不明确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無法行駛的;

(五)夜間乘坐客運出租汽車駛離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區時,不配合駕駛員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

(七)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違禁品的;

(八)有可能對駕駛員人身、财産安全和社會造成危害的;

(九)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做出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駕駛員發現乘客有前款第六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付車費:

(一)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

(二)車輛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三)巡遊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的;

(四)巡遊車駕駛員拒絕出具收費發票的;

(五)提供服務的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線上線下不一緻的。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巡遊車以外的機動車上使用巡遊車外觀或者設置頂燈、計程與計價設備、空車标識等巡遊車專用設施。

巡遊車退出營運時,巡遊車經營者應當改變車身顔色,拆除營運标識和專用設施。

第三十條 巡遊車個體工商戶可以與服務機構簽訂協議,接受其服務和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為巡遊車個體工商戶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章 運營保障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客運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和停靠站,為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車輛維修、充(換)電等綜合服務。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場站運營單位應當在機場、車站及其他客流集散地,劃定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和蓄車區域,并設置明顯标識,免費向客運出租汽車開放使用,但經營性專用停車場除外。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主次幹道、公共衛生間、大型商場等公共服務設施附近适當區域合理設置标志、标線及停車位,允許客運出租汽車臨時停靠。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車輛号牌、發票等有關證據,并協助調查。

對舉報非法從事客運出租汽車運營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屬實,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鼓勵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新能源車輛從事經營。

第三十六條 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情況,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應當服從政府采取的臨時措施,承擔疏運任務。

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因承擔指令性運輸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行業協會與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平等協商,構建經營者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文明創建活動,對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服務規範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實時共享執法管理信息。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公安等部門應當采用網上申請、就近辦理、數據互通等方式,提高辦事效率。

第四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客運出租汽車運價監測,完善巡遊車定價機制。

市場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計程計價設備和不正當競争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量違法等行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價格違法等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協助做好駕駛員審查和車輛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客運出租汽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負責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情況,不得拒絕、妨礙、阻撓。

第四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标準,制定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和服務規範,每年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和車輛進行考核。考核實行計分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中,對無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可以予以暫扣。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内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監督檢查。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發現其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應當告知有關機關撤銷其許可證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巡遊車經營許可證從事巡遊車經營服務的;

(二)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

(三)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改,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将客運出租汽車交由或者派單給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運營的;

(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運營的;

(三)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實際提供服務的網約車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不一緻的;

(五)網約車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實時、準确、完整将車輛運營信息傳輸至交通運輸監管平台和公安機關監管平台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三)未按照規定落實投訴受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衛生、防疫消殺,未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健康查體的。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網約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公開派單、計程計價方式的;

(二)未向乘客如實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服務等級及車輛号牌等信息的;

(三)不配合相關管理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設施,按每輛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巡遊車以外的機動車上使用巡遊車外觀或者設置頂燈、計程與計價設備、空車标志等巡遊車專用設施的;

(二)巡遊車退出營運後,未改變車身顔色、拆除營運标識和專用設施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載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承諾提供預約服務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強行搭載其他人員的;

(四)未按照規定出具當次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的;

(六)未按照乘客意願使用音響、空調等服務設備的;

(七)在專用通道候客時,不服從調度管理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入專用通道候客的;

(九)不配合處理乘客投訴的;

(十)未按照規定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車内衛生狀況良好的;

(十一)車輛運營設施及車載設備損毀或者失效時從事運營活動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使用頂燈、顯示運營狀态的标志的;

(十三)從事巡遊車經營時離開駕駛座位攬客的;

(十四)網約車駕駛員巡遊攬客、通過非網約車平台攬客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洩露信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監察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調查處理,對确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巡遊車,是指設置出租服務标志,以巡遊攬客、站點候客等方式,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輸服務,根據行駛裡程和時間計費經營的客運出租汽車。

(二)網約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以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輸服務的方式經營的客運出租汽車,不包含私人小客車合乘(拼車、順風車)。

(三)新增經營權,是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配置的巡遊車車輛經營權。

(四)存量經營權,是指本條例施行之日前配置的巡遊車車輛經營權。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來源:濟南人大 編輯: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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