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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契約精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20:14:49

所謂的契約精神?作者:王濱(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陳律(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所謂的契約精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所謂的契約精神(新時代契約精神的傳承與創新)1

所謂的契約精神

作者:王濱(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陳律(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基于契約關系産生的契約精神是社會主體主動、善意地遵守約定和規則,尊重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的思想觀念。中國傳統社會的契約精神以“仁”作為倫理核心,以“義”作為價值導向,崇尚重義輕利的義利觀。在傳承中國傳統社會契約精神的同時,新時代契約精神的培育創新,可着力從誠信意識、規則意識和權責意識方面進行。

契約是主體之間達成的合意,具有自由、平等、誠實、守信的基本内涵。基于契約關系産生的契約精神是社會主體主動、善意地遵守約定和規則,尊重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的思想觀念。2020年7月21日在企業家座談會上指出:“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是現代經濟活動的重要意識規範,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的重要要求。”契約精神蘊含着豐富的傳統文化内涵,有必要對契約精神的淵源進行梳理,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基礎上結合新時代新形勢的要求創新契約精神培育。

契約精神的脈絡探尋

契約精神在中國傳統社會有着深厚的經濟、政治、文化淵源。中國傳統社會的契約精神包含了對契約的敬畏與尊重,人們在訂立、履行契約過程中形成了立信、結信、征信以及平等意識、公平意識等。

首先,從經濟方面來看,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生産所得除了用于滿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也用于交換其他産品以改善生活和提升勞動效率,形成了一定規模的集市貿易,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制度重視保護商品交易的契約行為。其次,從政治方面來看,中國傳統社會的政治約定不勝枚舉,例如,春秋戰國時各個諸侯國之間的攻守約定,漢朝和親盟約,宋朝城下之盟、檀淵之盟等。最後,不論是儒家思想,還是法家思想,都倡導守信的道德品質,主張不論是君主、官吏還是百姓都應當重信守諾,這些思想和相應的教化措施客觀上起到了教育、引導所有人遵守規約、涵養契約精神的作用。

契約精神在西方國家也有其相應的經濟、政治淵源。在經濟方面,西方國家較早形成和發展市場經濟制度以及相應的法律制度和信用體系。在政治方面,17—18世紀有着大量的關于自然狀态和契約理論的研究。傳統的契約理論認為,人類基于其社會性而訂立契約以建立家庭、團體、政府、國家。英國哲學家霍布斯将契約理論建立在利己主義基礎上,認為國家的本質就是人們訂立契約對其授權、進而形成運用締約者全部力量來維持和平的人格。

傳承中國傳統社會的契約精神

中國傳統社會的契約精神以“仁”作為倫理核心,這決定了契約行為的善良本質和誠信導向。“仁”的最初含義是人與人之間的親近、友善,之後才發展成為儒家思想中道德品質的概括和統稱。一方面,在契約行為實施的過程中,雙方的行為客觀上可能會發生偏差,背離了立約本意,而“仁”作為倫理核心促使雙方進行自我的道德反思和道德約束,共同緻力于彌補漏洞、緩和矛盾。另一方面,“仁”确保了契約本身的内容符合道德規範。契約自由是契約精神的重要特征之一,人們在訂立契約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選擇是否訂立契約、訂立何種契約、與何人訂立契約等。但是,契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的自由,需要受到法律規範、道德規範、公序良俗的制約,否則就會出現悖逆倫理的情況。

中國傳統社會的契約精神以“義”作為價值導向,這決定了契約行為在義和利之間的平衡和取舍标準。儒家崇尚重義輕利的義利觀,求義還是求利是考察君子和小人的分水嶺之一。《孟子·告子》提出:“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雖然重義輕利的義利觀有一定的曆史和社會局限性,例如把仁義道德和财利對立起來,認為商賈重義就難以獲利,但是重義輕利觀作為一種倫理原則,清楚地闡釋了我國傳統的價值選擇原則,能夠引導人們在訂立和履行契約時将道義置于首要地位,在利益和道義發生沖突時能夠按照道義做出取舍,這對于契約精神的價值取向和社會整體的精神風貌有着一定的積極影響。

創新契約精神培育的内容

追溯契約精神的淵源以及解析其倫理核心、價值導向的同時,需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并結合中國當前的發展情況創新契約精神培育内容。正如《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出:“要繼承發揚中華民族重信守諾的傳統美德,弘揚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适應的誠信理念、誠信文化、契約精神”。

誠信意識是契約精神培育的核心内容。契約精神以誠信意識為核心,這是由契約的本質所決定的,契約從誕生到發展的過程就是誠信意識作為人類基本道德觀念的确立過程,現代市場經濟就是誠信經濟、契約經濟。

在商品交易的過程中,誠實信用作為基本要件,構成了人們彼此互信的契約關系。從微觀角度而言,契約的特征與誠信緊密聯系。首先,契約的意志和利益一緻性要求締約雙方堅守誠信。契約的成立是締約雙方放棄己方各自的部分利益,以促成對方履行一定義務,最終達成的合意結果。假如某一方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不遵守契約内容、不履行己方義務,必然會造成對方利益的損失,同時也意味着雙方共同利益的減損。其次,契約的中立性要求締約雙方堅守誠信。契約是締約雙方憑借自由意志平衡利益、協商一緻的結果,因此總體而言契約内容不能也不可能完全偏向于單方,否則就和締約者的理性相背離。堅守誠信使得契約内容和履約行為的确定性和可預期性更強,減少文字表達的局限性、履行義務的不同時性所帶來的誠信危機和違約風險。再次,契約自由所産生的任意性促使締約者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要以誠信為基準。締約雙方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和價值取向理性選擇是否訂立契約以及契約内容,即為契約自由。由于契約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益交換和平衡,在賦予當事人一定範圍内自由的同時,也留下了締約者實施違約行為的空間。因此,需要通過建立個人誠信、社會誠信以規避違約行為,減少契約自由所造成的代價。最後,“誠信”賦予了契約精神以“誠”的品質。“誠”是真誠、善意,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表現出對于約定、規則、制度等的尊重和執行。在契約精神培育中融入誠信意識,确保了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也為誠信意識賦予了新的内涵。

規則意識是契約精神培育的基礎内容。規則是一種從正當與否的角度來評價人類行動的普遍的規範性命題。規則的來源,既有人際之間的約定,也有在曆史演變和社會實踐中形成并總結後得出的行為準則。理性認知規則,包括認知構成規則的假設、行為、結果三要素,這是構成規則适用的事實要素。舉例來說,關于誠信訴訟,總的規則就是“在開庭審理時(假設),當事人作虛假陳述(行為),将會導緻敗訴風險(結果)”。通常而言,規則具有一般性的特點,并非具體針對某一人某一事,而是适用于某一類的普遍情形。與之相對的,狹義的契約是人們為了實現某一特定利益而達成的平等合意,其約束的對象并非某一類人或者某一類事物,而是針對具體的人或事;廣義的契約則可以适用于不特定的對象,突破了契約在傳統意義上的相對性,最典型的就是社會契約。

培育規則意識能夠為培育契約精神提供理性思維和道德自律的基礎。第一,培育規則意識能夠提升公民的理性思維能力。理性思維是一種立足于客觀事實,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能夠綜合運用歸納、比較、分析、推理等能力提煉事物發展的規律并将其運用于實踐的思維方式。規則意識所涵蓋的創設規則、理解規則、遵守規則等相關活動,正是對理性思維能力的不斷錘煉。第二,培育規則意識能夠強化公民的自律能力。規則意識所包含的不僅是公民對于規則的理性認知,更重要的是對于規則的自願遵守。人們違反規則的原因有很多,有法律體系、信用體系、監管體系存在漏洞,執法力度不強、宣傳教育不到位等外部原因,更主要的還是道德自覺和自律程度不高等内部原因。培育規則意識,能夠讓人們在面對規則所設定的情況下,主動運用規則制定的行為模式和價值理念來指引、規範自己的行為,在主動運用規則的長期實踐下,從而形成遵守契約和規則的自律性自覺性。

權責意識是契約精神培育的拓展内容。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既規範着公民個體之間的關系,同時也規範着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會自發形成,而是受到教育環境的影響,在後天學習和實踐的基礎上逐步完善。

現代化的國家和社會不僅強調保障個體權利、彰顯個體價值,同時也要求公民具有公共道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入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激勵人們向上向善、孝老愛親,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契約精神不僅将公民視為擁有人格尊嚴和自由意志的獨立個體,同時也包含了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公德和責任感。責任因個體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角色不同而存在差異,從公民個體角度來看,責任意識是公民對自身的社會角色、對國家和社會履行責任與義務的認知和認可。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于公民在法律、道德規範基礎上有更高要求,不僅體現為公民對法律、契約、規則的遵守,還表現為公民對于自身社會責任的理解和認同。責任意識使得公民對法律、契約、規則的遵守由外部強制轉化内心自覺、自律,同時也讓公民對規則和契約的認同及遵守轉化為自身的責任感。

将權責意識教育融入契約精神培育中,能夠為契約精神培育提供發展動力和實踐可操作性。首先,契約是規定了訂立契約的各方就某一事項共同形成的合意,合意内容包括己方的權利和對方的權利,同時對方的權利一定程度上相當于己方的責任。其次,法治建設領域内的契約精神講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就要契約精神具有“平等”價值。在社會交往中,“平等”這一價值的外在表現就是互相尊重權利,就是各自在己方的權利界限内活動,不幹擾他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最後,契約精神具有協調、平衡利益的社會調節功能。公民在社會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糾紛時,雙方會自然地遵循内心的價值判斷原則和植根于内心的道德準則以及所掌握的法律知識,這就需要雙方具有平衡權利與責任的意識,也就是說權利不能遠遠大于責任。總之,契約精神培育不能脫離利益驅動這一現實狀況和人類天性,唯有融入相互尊重權利、權責對等、權責平等的權責意識,契約精神培育才能夠獲得人們的認同,并持續發展。

【注:本文系上海高校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重點建設項目(項目編号:ZX2018-YB06)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英]霍布斯:《利維坦》,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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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霍存福:《中國古代契約精神的内涵及其現代價值》,《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8年第5期。

④李一鳴:《試論漢代的民間借貸習俗與官方秩序》,《民俗研究》,2018年第1期。

⑤童世駿:《論規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

⑥舒揚、莫吉武:《現代城市精神與法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

⑦俞世偉、白燕:《規範·德性·德行——動态倫理道德體系的實踐性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

來源: 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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