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祁東
喬丹體育LOGO進行比對。
據新華社報道,30日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澄清兩者關系;
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号;
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标,但對于超過五年争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标,應采用包括區别性标識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
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币30萬元;
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币5萬元;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今年4月,據多家媒體報道,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決書,對于此前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标侵權案重新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喬丹 圖形”商标被撤。
簡單來說,這場持續了8年的關于那個“Jordan=喬丹”的等式,在法律層面上也被證明有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發布的判決書裡,最高法做出重新裁定:關于喬丹體育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喬丹及圖”商标,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号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号關于第6020578号“喬丹及圖”商标争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對第6020578号“喬丹及圖”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标。不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冊。
随後,邁克爾·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駁回了飛人的訴訟請求後,喬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據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在一審中,喬丹的律師提交了1.5萬頁的材料,并且提交了大量證據用以證明他在國内外的知名度。然而,彼時的判決結果并不如“飛人”喬丹所願——邁克爾·喬丹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不過,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隻對其中的32起做出判決;而2015年的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隻是公開審判了10起,并且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審申請——邁克爾·喬丹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對喬丹體育公司注冊商标涉嫌侵權系列案件公開宣判,判定中文“喬丹”商标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認定喬丹公司的“喬丹”商标應予撤銷,并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最終,最高法的終審判決認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喬丹 圖形”商标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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