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務可分為顯性債務和隐性債務。其中,顯性債務是指反映到地方政府資産負債表的債務,由财政部預算司進行統計披露。國務院于2014年下發的43号文明确了地方政府債券是地方政府唯一的融資渠道,并設置3年的置換期讓地方政府通過發行置換債置換以非債券形式存在的債務。
地方政府隐性債務與顯性債務相對,是指不在限額和預算管理計劃内,不以地方債形式存在,但地方政府可能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由于隐性債務的償付不是現時的義務,故當前各界對隐性債務仍缺乏統一口徑和認定标準,其規模難以準确判定。
什麼是隐性債務?目前對于隐性債務的定義主要為:“地方政府在法定債務預算之外,直接或間接以财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
主要表現形式為以下五種:
1、地方人大、政府出具承諾函:一是地方政府或财政局出具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函,二是當時人大常委會債務納入人大預算的決議;
2、以企事業單位名義舉債,地方政府統一使用、歸還。為應對融資平台融資能力下降情況,地方政府以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的名義辦理銀行借款、融資租賃,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統一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3、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在嚴格限制融資平台融資的背景下,将政府購買服務作為一種“融資渠道”;
4、以PPP項目違規融資:以PPP項目違規舉債融資,采取政府回購、承諾固定投資回報等方式搞“明股實債”(包括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損失;政府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等);
5、利用政府産業引導基金融資:在實操中,地方政府對其他的有限合夥人有隐形擔保條款,并提供抵質押物,實質上形成了隐性債務。
核心特征為:
①決策主體是地方政府
②資金用途是公益性項目建設
③償債資金來源于政府财政資金
同時滿足以上三點的就可以認定為地方政府隐性債務。
如何化解隐形債務?第一是通過區域經濟财政水平的提升,使用增量财政資金償還存量隐性債務。這一方法适用于隐債規模不大、經濟實力較強的地區。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多數區域不具備直接化解債務的條件。
第二是以長期限、低成本債務置換存量隐性債務。除了廣東省發行再融資債券置換隐性債務的案例以外,近兩年,陸續有縣級行政區納入建制縣區隐性債務化解試點,并通過地方政府債券中的再融資債券進行債務置換,實現地方政府債務的顯性轉化。
我們認為,隐性債務的存在确實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城投平台與當地政府之間的聯系,但隐債清零這一指标不會單獨撼動城投平台的地位。在判斷城投平台與地方政府關聯度時,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城投平台在區域内是否具有核心地位?
第二,城投平台是否在從事區域内基建類、土地類、或是其他公益性相對較強的項目?
第三,城投平台财務上是否存在規模較大的政府性債權?
第四,城投平台所在區域是否仍然将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未來發展規劃重點?
第五,上述問題肯定回答數量越多,城投“信仰”則越強。
PS:信托融資不屬于隐形債務範疇!
地方政府在法定債務預算之外,直接或間接以财政資金償還。
1.隐性債務的核心特征有:決策主體是地方政府;資金用途是公益性項目建設;償債資金來源于政府财政資金。同時滿足以上三點的就可以認定為地方政府隐性債務。
2.對于債務置換,決策層的原則是中央不救助、地方想辦法、企業自己還。要求以市場化原則,在置換中還需要遵守以下具體原則:隻還本金不還利息,且置換的資金隻能用于歸還本項目,不能用于其他項目或搞新項目。置換後的債務成本不得高于原隐性債務成本。置換後的債務不再是隐性債務,由債務主體經營收入或項目經營收入歸還,政府不再承擔償還義務等。
3.拓展資料:财政部對地方政府隐性債務處置的表述再次升級:要求堅決遏制增量,落實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隐性債務的要求,決不允許通過新增隐性債務上新項目、鋪新攤子。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