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按時繳納稅款,就會産生滞納金,根據有關規定,滞納金是按滞納稅款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金額。
但是這個滞納金的金額上限是多少,稅收征管法上沒有進行明确規定,或者你可以理解為沒有上限。但是十年前執行的行政強制法第四五十條卻規定:加處滞納金不能超過本金。
在實務中,這個問題已經困擾了大家十年之久。一直以來,大家也保持兩個觀點:
1、滞納金可以超過稅款
無論是稅務總局的回複,還是深圳、内蒙古、湖北、黑龍江、河南等多地稅務局的答複,基本都是人為:稅收滞納金屬于稅收征收行為,不屬于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加處罰款及滞納金”行為,可以超過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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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滞納金不可以超過稅款
在實務中,也有一些稅務局會依據行政強制法來處理。同時,一些法院會依據行政強制法進行判決,大緻說法是:超過本金的加收滞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違法,應予撤銷。
不過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法院針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都是支持:滞納金不可以超過稅款這一結論的。
尤其翻看近幾年的判決書,會發現,更多的法院選擇了支持滞納金可以超過稅款這一結論。
從目前的來看,最起碼從稅務總局到諸多地方稅務局的口徑都是:滞納金可以超過稅款。所以,大多數情況下,納稅人如果發生滞納金超過稅款的情形,稅務局機關會按照征管法規定,無上限的加收滞納金。
此外,征管法屬于特殊法,行政強制法屬于一般法,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下,稅收滞納金,也應遵循征管法的規定。
更何況,稅收滞納金之所以産生,是因為納稅人未能及時、全額繳納稅款産生的,具有一定的利息屬性。那這裡如果可以不超過本金,那麼是不是欠銀行的錢、别人的錢,利息也不可以超過本金了?
拉長時間來看的話,如果允許滞納金不得超過稅款本金,那麼還可能導緻一種結果:欠得越久,經濟上會越劃算,一直拖着不交就是了。這樣明顯會比較荒謬。
所以,這個困擾大家十年的問題的答案也很明顯:稅務機關一般都會按無上限進行計算滞納金,或有少部分法院會依據行政強制法判決,但是越來越多情況下滞納金超過稅款本金會被支持。
另外,在這裡順便給大家講一下稅收滞納金常見的涉稅問題:
1、什麼是稅收滞納金?如何計算?
用可能不太嚴謹的大白話來講,稅收滞納金就是你不按期納稅跟你收的延期納稅的利息。其中加收率是統一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時限為從應繳稅款期限屆滿到實際繳納稅款為止。具體計算公式:滞納金=滞納稅款×0.05%×滞納天數。
2、公司經營不太好,可以先交所欠的稅款,等以後再交産生滞納金嗎?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可以先稅款,再交滞納金。這樣的好處是,避免滞納金無限滾雪球,減輕企業的負擔。
3、稅收滞納金計入什麼科目?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
稅收滞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最後,以上内容僅供學習和參考所用,不作為實務操作依據,具體情況請以當地稅務局口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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