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在山林景區遊玩時
擅自偏離遊覽路線,走出遊行步道後
在山間迷路墜落受傷
景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近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對一起遊客受傷索賠案作出了判決。經過聽取雙方陳述、質證,并進行實地勘查,法院最終查明原告受傷的結果由其擅自偏離遊覽路線造成,景區管理者雖對進入景區遊客的人身和财産安全負有善良管理的義務,但其已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9年5月2日,原告方某進入義烏華溪森林公園遊覽,遊覽過程中,獨自一人偏離景區設定的遊行步道,因迷路跨越景區外多個山頭,因天黑墜落受傷。期間,方某曾打電話報警,後手機因沒電關機失聯。
接到報警後,被告義烏市華溪森林公園旅遊開發有限公司、派出所、民間緊急救援協會等相關部門立即組織200多人次在森林公園附近進行大面積的搜尋,經過四天的努力終于找到原告。救援人員立即将方某擡下山并送往醫院治療。
後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原告于2020年3月訴至法院,要求義烏市華溪森林公園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共計214740.35元。
庭審中,被告華溪森林公園有限公司辯稱,森林公園作為一個成熟、規範的景區,已經按照相關要求設置相應的隔離指示标識,樹立了醒目的警示牌,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原告缺乏購票進入景區遊玩的依據,且即使原告是購票進入景區的,原告受傷發現所在地并非景區範圍内,原告損害不是發生在景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内,故被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及相關救援人員一同前往事發現場進行勘查,經過三個多小時的山路跋涉,到達原告被搜救到的位置,并确認該位置非景區範圍内。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案中,被告義烏市華溪森林公園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在門票中标明了遊覽線路,在景區内多處樹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區遊覽圖,其已經履行了對旅遊者的告知、警示義務。且原告報警後,被告當即組織各方資源對原告進行了四天的大規模搜救,并将搜尋到的原告及時送往醫院救治。可以認定景區管理者已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原告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其在進入景區遊覽時,應當注意閱覽遊客須知和遊線導示圖,并按照導示圖顯示的遊覽路線進行遊覽,更應預見到擅自偏離遊覽線路的情況下,會對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戶外活動不得随意進入非公衆場所,也是每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但原告在進入景區後未按導示圖指引的路線遊覽,導緻迷路而翻越多個山巒,并由于天黑,在“豬都崗”處跌落受傷。
原告的損害是擅自走出遊行步道,跨越景區遊覽範圍直接造成,其對自己損害的發生具有認知上的重大過錯,行為上也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因此,其應對自己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責任。景區對原告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原告主張賠償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官說法
今年5月,周強院長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判決要引導社會成員增強公共意識、規則意識。對發生在公共空間案件的審理,要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讓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守法者不用為他人過錯買單,讓自甘冒險者自負其責。”
該案的判決結果,正是對社會成員在公共空間活動時要遵循規則意識的引導。即将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有相同的規定。
外出旅遊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遊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雖然景區對遊客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遊客自身必須首先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在景區遊覽的過程中,特别是進入山林、海灘等景區,須嚴格按照景區标示的遊覽線路進行遊覽,遵守各項注意事項,切勿擅自偏離遊覽線路,不要輕易獨自行動。旅行是愉悅身心的好事,但遊客要始終牢記安全第一的理念,千萬莫讓好事變成壞事。
潇湘晨報綜合報道
【來源: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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