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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戀愛發的520紅包分手要退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1-13 18:18:32

“520”“1314”……剛過去的元宵節,不少戀愛中的人都收到了男女朋友的“愛心紅包”。逢年過節,贈送對方紅包、禮物,成為不少人表達愛意的方式。然而,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戀情結束後,試圖收回錢物未果而訴諸法律的事件時有發生。

近年來,圍繞此類事件展開的相關争議一直未曾停歇。有人認為,自願贈送,無法收回;也有人稱,戀愛關系不再,要回财物理應得到法律支持。對此,紅星新聞記者采訪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和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藍天彬律師,就相關争議進行解讀。

案例一

男子索要戀愛期間轉款

法院:部分款項構成不當得利,退回

2020年,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官道口法庭審結了一起前男友訴女友不當得利糾紛案。

小峰(化名)和小娟(化名)于2018年春确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每逢紀念日、節日和小娟生日,小峰均向小娟轉款。幾個月後,小娟提出分手。

分手後,小峰發現,從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務工的他通過微信、支付寶賬戶分17次向小娟轉賬共計32422元,其中“520”、“1314”、生日祝福類金額轉賬共8622元,其他金額的轉賬23800元。

小峰遂向小娟索要戀愛期間的轉賬款項,小娟歸還13400元後不再歸還。于是,小峰以不當得利為由,一紙訴狀将小娟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峰追求被告小娟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是屬于目的贈與,在目的未實現,被告繼續占有該财産構成不當得利。但原告向被告轉賬32422元中,帶有戀愛象征意義的金額轉賬8622元,屬于一般贈與,應不予返還。剩餘23800元屬于目的贈與,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被告已返還13400元,剩餘10400元未歸還,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遂依法判決被告小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還原告小峰人民币10400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案例二

送出金手镯婚卻沒結成

男子要求返還财物獲支持

2021年,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審理一起類似案件。

小明(化名)和小蘭(化名)均為離異。兩人2020年确定戀愛關系并同居。後來,小蘭發現小明隐瞞其有女兒的事實,兩人分居。

分居後,小蘭稱需要資金。小明多次向其微信轉賬共26000元作為出借款。此後,兩人複合并言及婚姻。去年1月,小明為小蘭購買金手镯、銀手镯及一條鑽石項鍊,并微信轉賬3600元給其購買手機。

除了前述财物,小明還通過微信多次轉賬給小蘭,金額共計19752元。

去年2月,小蘭提出分手。小明要求對方返還上述财物。經協調,僅要求小蘭返還一枚金手镯和借款22000元。

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戀愛同居期間,小明曾多次向小蘭表達,他是以結婚為目的與其進行交往,雙方已見對方父母并裝修婚房。分居後,兩人均有挽回感情的意向。因此,該案基礎法律關系應屬婚約财産糾紛。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支持。為此,法院依法判決小蘭返還22000元和一隻重32.25克的999純金手镯。

〖律師說法〗

戀愛分手後,哪些錢款能要回?

1.紅星新聞:元宵節、生日等特殊日子,戀愛中的一方,自願發給另一方的520元等紅包或物品,分手後,能否要求對方返還?

藍天彬:不能要求返還。520元、131421元等紅包,帶有戀愛象征意義,屬于一般贈與,贈與完成後不能撤回。

林小明:在情人節、生日等特殊日子,戀愛中的一方自願發給另一方的520元、131421元等紅包或物品,在分手後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這些款項,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除非對方自願返還,否則贈與方無法要回這部分款項。因為這種發送紅包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贈與,在這種贈與行為完成且沒有出現可以撤銷的情形時,根據《民法典》等規定,受贈人不需要承擔返還款項的責任。

2.紅星新聞:“不當得利”的判定标準是什麼?

林小明:根據《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了不當利益;不當得利的判定标準要求取得的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者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合法根據;不當得利屬于民事訴訟的範疇,而民事訴訟對立案數額沒有要求,隻要符合有明确被告、有具體訴訟請求等就可以立案。也就是說,不當得利跟金額大小多少沒有關系。

藍天彬:根據《民法典》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有幾個條件:有一方取得可見的财産利益,另一方受到财産損失,一方獲取利益與另一方損失财産之間有因果聯系,并且一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的根據。不當得利的首要條件是取得利益沒有合法的根據,和金額大小沒有必然關系,金額大小隻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參考因素。

3.紅星新聞:以案例一為例,法院認為,“一般贈與,應不予返還。剩餘23800元屬于目的贈與,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一般贈與和目的贈與有何不同?

林小明:就案例一而言,這裡的一般贈與就是普通贈與,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并且已經接受贈與,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且沒有可撤銷的情形;而這裡的目的贈與則屬于附義務的贈與,根據《民法典》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具體到案例一,也就是目的贈與附有目的或條件,戀人間的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當目的沒有實現、義務沒有履行時就喪失了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自然應當返還。

藍天彬:目的贈與是指為了達到某一具體目的而為的贈與,也就是對受贈人有一定的義務要求。如果在目的贈與中沒有達到目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返還多少的處理。而在一般贈與中,贈與财産交付之後,如無法定原因,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4.紅星新聞:案例二中,小明自願贈送手镯,為何法院判決返還?

林小明:就案例二而言,小明自願贈送的手镯系附義務的贈與,也就是目的贈與,即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帶有彩禮的性質,當雙方沒有結婚則該贈與喪失了合法依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像手镯這種物品價值不菲,同時也并非個人的生活用品,應當予以返還。

藍天彬: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重32.25克的999純金手镯帶有彩禮性質,是基于結婚為目的而購買贈送的,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應當返還。

5.紅星新聞:戀愛分手後,要求對方補償“青春損失費”的行為,法律是否支持?

林小明:法律上來說一般不予支持。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要求補償“青春損失費”的行為有悖公序良俗,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但如果因為戀愛造成對方人身或健康權遭到侵害或損害,當事人可以主張對方給予相應賠償。此外,如果雙方因分手達成補償協議,且協議是各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也應認定為有效,法律應當予以支持。

藍天彬: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主要考慮到可能違背公序良俗。關于情侶之間的分手費,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确規定。如果一方自願給予另一方分手費,相當于是贈與,那麼就合法有效。如果一方承諾給予另一方分手費,但事後并沒有兌現承諾,并沒有給分手費,另一方即使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如果男方有過錯,比如導緻女方懷孕、流産,或者導緻女方産生某些疾病,女方可以要求補償,數額可以根據實際損失以及男方的經濟狀況來定。

紅星新聞記者 彭莉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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