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師日常處理的起訴離婚案件中有相當多的一部分當事人自稱其已經與對方分居。然而,經過本離婚律師了解後卻發現很多當事人所稱的分居并不符合婚姻法律所規定的分居标準。比如以下這起離婚案件。
男女雙方雖然結婚多年,但是由于生活習慣問題導緻雙方經常發生矛盾。尤其是女方對于男方平時總是玩手機遊戲的問題而頗有意見。為此,雙方在二年前爆發過激烈的争吵。自此之後,雙方雖然同處一個屋檐下,卻各睡一間房,平時也極少說話。僵持了長達兩年後,女方決定以夫妻長期分居緻使感情破裂為由而發起離婚訴訟。由于雙方在離婚财産的分割問題上分歧比較大,導緻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
既然女方以分居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為依據而請求判令離婚,所以該案的重點便是雙方是否存在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的事實。女方認為,分房間睡覺便是分居,并且分房間睡覺的原因是二年的那次争吵。對此,男方則不認為這是分居,并認為雙方分房間睡覺是因為自己睡覺比較晚,怕吵到女方。由于雙方就此問題的證據極少,法官隻能依據雙方陳述中一緻的部分來判斷相關事實是否存在。然而,陳述一緻的事實隻有雙方分房間睡覺。而這個事實并非法律中所指的分居。
也許有的人會提出質疑——夫妻二人不在一起睡覺還不是分居嗎?對此,本律師認為當然不是。因為分居是原因有很多。比如工作、學習,甚至還有作息時間的原因。而婚姻法律中所指的夫妻分居的原因則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女方雖然聲稱是該原因,卻沒有證據加以證明,故法官是無法認定的。
由于上述原因,導緻無法認定分居的原因,加之女方又是第一次起訴離婚,法官最終做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
通過女方的敗訴遭遇,本律師建議準備以分居作為起訴理由的原告,在訴前應該盡可能多地收集相關證據來證明該事實。這類證據有:分居協議、另行租房的合同,單獨居住證明以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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