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楊琴
排版 / 小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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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2021年6月,最高檢下發《關于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正式啟動第二期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企業合規不起訴開始逐步引發人們的關注。具體什麼是企業合規不起訴呢?
一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具體内涵?
檢察機關對于辦理的涉及企業的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等的同時,針對企業涉嫌具體犯罪,結合辦案實際,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積極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這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事實上包括了“合規不批捕”“合規不起訴”“合規從寬量刑建議”“合規從寬處罰建議”等多重含義。
(一)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适用對象
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适用對象既包括企業犯罪案件,也應包括企業經營者等個人犯罪案件。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判處3年以下徒刑的輕微案件,但不排除作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同時适用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涉罪案件類型主要包括:商業賄賂、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稅收犯罪;地方金融組織犯罪;銀行保險企業犯罪;污染環境罪;破壞自然資源罪;走私犯罪等等。
(二)合規不起訴的具體适用
最高檢《方案》明确合規不起訴的啟動主體隻能是檢察機關,但其他主體特别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提出适用建議。對于制度啟動的時間,最高檢《方案》隻明确應當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建議和依法适用不起訴結合起來,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遼甯省檢等十機關《合規考察制度意見》則将啟動時間限于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30日内。
二企業合規改革的意義?
檢察機關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旨在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更好落實依法不捕不訴不提出判實刑量刑建議等司法政策,既給涉案企業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範今後可能再發生違法犯罪,也給相關行業企業合規經營提供樣闆和借鑒。
作為一項尚處于改革探索階段的司法舉措,對企業來說,如何應對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離不開律師等專業人士的解讀與協助,需要律師參與到對企業涉罪的分析評估、适用合規不起訴制度的申請等等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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