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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是啥意思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00: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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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絕大多數發生在群衆身邊的案件,無不關乎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求嚴格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一起起具體的司法案件中,如何公正司法維護公平正義,堅守法治但不機械司法?如何從講政治的高度,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到當寬則寬、該嚴則嚴?案件辦理背後又有怎樣的司法考量?記者采訪到了這樣三起案件,不妨從中略窺一斑。

  01 案例一:

  “小”案化解“大”矛盾,多年心結已解開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裡之間,低頭不見擡頭見,本應和睦相處,互幫互助。但在貴州省岑鞏縣檢察院辦理的姜某故意傷害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姜某與被害人何某雖為鄰居,卻積怨20餘年,後又因相鄰通道通行問題産生糾紛。

  2020年2月15日下午,電器經銷商舒某駕駛三輪車到姜某家送裝熱水器,經過何某家門前時,何某對舒某說:“這裡不能過,開出去。”舒某表示卸完貨就把車開出去,但何某就是不讓通過。無奈之下,舒某隻得将車開出後步行至姜某家。

  姜某母親看到舒某後詢問為什麼不開車過來,舒某便說了何某攔路之事。姜某得知後十分氣憤,從家裡拿起一把斧子就往外走:“我去問問他,為什麼不讓過路。”

  姜某在何某家門口大聲喊讓何某出來,何某的妻子出來後,姜某便就剛剛的事情質問她。何某妻子回應說:“這條路是我家修的,就是不讓你家過。”在兩人争執時,何某走出家門,姜某再次進行質問,何某的回答和其妻一緻。一番争執後,姜某與何某扭打在一起,何某用拳頭擊打姜某,姜某用斧背擊打何某後背、面部等部位。經鑒定,何某右側額骨骨折,左側眼周挫傷,兩處傷情分别構成輕傷二級和輕微傷。2020年2月27日,岑鞏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到案後,姜某說:“當時我一時沖動,沒有控制好自己,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錯誤,很後悔。”在被問及姜某家與何某家以前是否存在矛盾時,姜某說,他還在讀小學時兩家就存在矛盾,姜母與何某的妻子曾經因為這條相鄰通道打過架,并且“打了官司”。

  2020年4月28日,岑鞏縣公安局以姜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通過查閱卷宗并實地走訪,在充分了解案發原因的基礎上,就該相鄰通道提出雙方共同使用、共同維護的處理方案,并會同當地鎮政府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分别到雙方當事人家中,聽取雙方意見。同時,承辦檢察官聯合偵查人員、駐村網格員逐一核實被害人何某的實際損失,引導姜某主動道歉、積極賠償。在雙方均有調解意願後,2020年5月4日,承辦檢察官會同當地鎮政府、村委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就道路問題達成共同使用、共同維護的書面協議。姜某主動向何某賠禮道歉,當場賠付何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3萬餘元,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諒解書。

  岑鞏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姜某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賠償對方損失,雙方已經達成刑事和解,拟依法對姜某作不起訴處理。2020年5月8日,該院在案發地召開聽證會,聽證員一緻同意對姜某作不起訴處理。第二天,岑鞏縣檢察院依法對姜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作出不起訴決定6個月後,承辦檢察官對該案進行了回訪。經了解,不起訴決定作出後,涉案雙方家庭成員均按照協議管理、維護、使用共同通道,多年的心結已經打開。

  02 案例二:

  酒後持刀随意傷人,依法從嚴懲處

  如果說在辦理姜某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法堅持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當寬則寬”,那麼接下來的兩起案件則诠釋了檢察機關對于同樣屬于法律上的輕罪案件,如果犯罪情節惡劣,嚴重影響人民群衆安全感的,則應準确評價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和人民群衆的心理感受,落實“當嚴則嚴”的要求,這同樣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有之義”。

  山東省濟南市曆城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酒後持兇器随意傷人案件,其背後的司法考量,或許對于類似個案的辦理有些許啟發意義。

  2020年9月19日上午,在家待業的夏某閑來無事坐在路邊喝酒。“下午3點多,我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跟賣水果的店主要了一個梨,在路邊削梨吃。”夏某供述,不久,他起身想到馬路對面去。

  這時,潘某及其朋友騎着電動車從夏某身邊經過,夏某突然持刀朝潘某頭部右後側劃去。潘某用手一摸,發現手上有血。“不要靠近他,趕緊報警。”潘某跟朋友急聲說道。

  随後,民警在夏某家中将其抓獲。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夏某說:“我喝酒了,聽着好像他罵我,就把他紮了……”夏某和潘某等人并不認識,此前也毫無恩怨。經鑒定,潘某為輕微傷。

  2020年9月21日,濟南市公安局曆城區分局以夏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11月25日,公安機關将該案移送濟南市曆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夏某先是辯解稱潘某從其身邊經過時對其口出惡言,後又辯稱自己在路邊伸懶腰時不小心劃到了潘某。如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準确定罪,成為承辦檢察官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

  “經審查全案證據,夏某持水果刀随意捅刺他人的事實,不僅有被害人陳述及其辨認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現場的監控視頻亦能完整地反映夏某犯罪過程。”曆城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宋烨表示。

  “在研讨案情時有意見認為,夏某是故意傷害行為,但僅緻一人輕微傷,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我們經分析沒有采納這個意見,夏某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随意捅刺陌生路人,情節十分惡劣,其行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權,又破壞了社會秩序,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宋烨告訴記者。

  認定尋釁滋事罪後,如何準确量刑,是承辦檢察官需要解決的第二個問題。

  該案從損害後果看,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但為何對夏某從重處罰?宋烨表示,從起因看,夏某和被害人并不認識,更談不上既往矛盾,他純粹是酒後無事生非,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從犯罪手段看,夏某持水果刀趁他人不備從背後突然襲擊,手段惡劣,極易造成被害人嚴重受傷,嚴重影響人民群衆的安全感。夏某有多次前科劣迹,此次故意犯罪距離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尚不滿五年,屬于累犯,主觀惡性較深。從認罪态度看,案發後,夏某雖然嘴上說認罪,但辯解稱是被害人先罵他、他不是故意砍傷被害人,而且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沒有任何認罪悔罪的表現。

  “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綜合該案定罪量刑的情節,提出對夏某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宋烨告訴記者,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夏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03 案例三:

  深夜上演“全武行”,檢察機關精準研判

  聚衆鬥毆犯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犯罪類型,辦理該類案件如何準确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對檢察機關辦案質效的檢驗。

  2021年1月21日深夜,上海市中心喧鬧的街道已恢複平靜,黃某、汪某等人受邀去KTV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聚會期間,黃某與汪某均喝了酒,因瑣事發生争吵,黃某當衆撥打電話讓卞某、李某、陳某等人來幫忙打架,而汪某和其同伴劉某則被其他人勸離至樓下,在場的瞿某、齊某等人也随後下樓。

  過了一會兒,卞某、李某、陳某等人來KTV與黃某彙合。黃某帶領卞某、李某、陳某下樓找到劉某、汪某等人,提出換個地方聊聊,汪某揮手招呼同伴一同前往。沒走兩步,陳某率先毆打汪某,雙方随即發生互毆。短短10餘分鐘,有多人不同程度受傷。經偵查,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黃某、汪某等5人。

  在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發現還有3人也參與了鬥毆,但并未到案,也未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我們及時向公安機關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并持續跟蹤追捕情況,3名犯罪嫌疑人最終被追捕到案。”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

  “收到建議書後,偵查人員立即開展偵查工作,但是遇到一個難題,就是無法聯系到陳某,至其居住地也沒找到。經多方聯系,才得知陳某因犯催收非法債務罪被其他法院判處刑罰并在執行中。”承辦檢察官說。

  檢察官了解該情況後,立即聯系作出判決的法院跟蹤案件進展,确認刑滿釋放日期。最終,在檢警通力合作下,将刑滿釋放走出監獄的陳某抓捕歸案。

  該案中,汪某糾集、召集的行為并不明顯,是否能認定“聚衆”?對此,承辦檢察官表示,“聚衆”從字面上理解有糾集、召集之意,既可以是事先的召集,也可以是臨時的現場糾集。當時雙方已聚集在一起,随後發生互相鬥毆,這種臨時起意的糾集行為也屬于“聚衆鬥毆”。根據各涉案人員是否組織、策劃、指揮以及參與程度分别認定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在此基礎上,對于聚衆鬥毆中積極參加者緻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其他積極參加者沒有共同加害行為,與重傷、死亡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直接以聚衆鬥毆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審查,虹口區檢察院以涉嫌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别對8人提起公訴。最終,8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

  專家點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

  司法機關辦理各種案件,需要因案制宜,實現個别的正義,這是司法應當遵循的基本辦案思路。

  上述報道中的三起案件,根據不同案情,本着實質正義的追求,寬嚴得宜,很好體現了我國新時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取得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近些年來,我國刑事司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不同性質的案件以及同一案件的不同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處理,強調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實現案件處理和司法裁判的正義性。刑事政策往往既是從法治角度制定和推行的,也是政治思想與社會價值的體現。對案件的辦理,需要認識到司法的政治屬性和社會功能,一起案件不應僅僅看作是一個簡單的司法問題,應當認識到每一個案件都有政治要素與社會意義,所有的案件彙集起來,就會煥發出巨大的政治意義與社會影響,因此,将每一起案件辦好,就是對我國司法機關政治屬性的最佳體現,也是我國實現政治目标的司法條件。辦理不同的案件,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分别處理,一是符合案件本身的法律要素所決定的應有的處理結果,也符合從國家安定、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出發權衡如何處理更加妥适的辦案要求。因此,不能僅将司法的認知局限于案件的範圍,辦案人員應有政治與社會的縱深視野。

  司法機關辦案,要打破“就案辦案”的固化思維,就要做到在法治原則之下,将情理法進行很好的融合。司法是辦理有關人的事物,人的事物不僅涉及法治,還牽涉天理與人情。以法治為先,以天理與人情作為調劑,尋找每一個案件最佳的處理方法,就可以擴展司法的視域,切實做到“跳出案件看案件”,而不被一葉障目。這三起案件,可以給我們提供司法實踐中的優質答案,啟示我們應當怎樣把司法做得更好。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彭新林:

  黨的十八大以來,多次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黨的二十大報告也再次重申了“公正司法”這一根本目标。在辦案過程中,司法機關既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也要善于在情理法統一中化解矛盾糾紛,讓人民群衆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上述三起案件的依法妥善辦理和背後的司法考量,既彰顯了檢察機關堅持司法為民、依法能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宗旨,也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檢察機關根據相關犯罪的具體情況,堅持區别對待原則,強調寬與嚴、輕與重的有機結合,準确把握尺度,既有力打擊和震懾了犯罪,又盡可能地減少社會對抗,做到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有度、寬嚴相濟,實現了案件處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值得強調的是,不論是“寬”還是“嚴”,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罪責刑相适應。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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