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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一起買房可以贈與對方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9 08:17:32

情侶一起買房可以贈與對方嗎(情侶分手協議分房能反悔嗎)1

台海網7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情侶分手後,雙方通過公證分配财産,事後一方反悔,還能要求補償嗎?近日,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導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最近戀人鬧上法庭的案件不少,其中有因為房産的,也有因為情侶之間借款的,由于很多情侶戀愛期間礙于面子,一般未留存證據,這類糾紛産生後普遍存在舉證難的現象。

法官提醒說,要推翻雙方公證協議書的約定,應當提供充分的相反證據予以證明,否則不能推翻公證協議書的約定。

情侶合夥買房,分手公證“分房”

原來,小湘與阿磊曾相戀多年,雙方已經“談婚論嫁”,他們兩人曾于2013年共同購買了一處房産作為婚房,雙方分擔了首付款33萬餘元(其中阿磊負擔30萬元、小湘負擔3萬餘元),并辦理了按揭貸款,按揭還款賬戶為小湘名下銀行賬戶。交房後,由阿磊負責裝修。

購買房産不久後,二人辦理了婚禮,但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5年8月,雙方因各種矛盾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分手。

二人分手後,小湘辦理了一張新的銀行卡交由阿磊償還按揭貸款,後房産産權登記在二人名下,雙方各占50%産權份額。

2016年4月,雙方為處理上述房産的所有權及貸款事宜,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并辦理了公證。這份《協議書》載明:購房首付款由二人分擔,交房後,裝修款項均為阿磊支付。按揭貸款的還款賬戶雖由小湘持有,但歸還按揭是雙方共同承擔。現雙方一緻同意該房産所有權歸阿磊所有,阿磊補償小湘5萬元,今後按揭款由阿磊負擔。

2019年3月,小湘與阿磊共同将上述房産出售給案外人。

公證之後反悔,還能要求補償嗎?

2019年年底,小湘突然将阿磊告上法庭,她以“清點後發現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的貸款按揭阿磊未予以補足”為由,起訴至集美法院,要求阿磊補足這段時間的按揭款8萬餘元。

面對小湘的起訴,被告阿磊答辯認為,雙方進行公證的《協議書》對房産購買、出資、貸款還款責任等相關事實進行确認,并明确房産所有權歸阿磊所有,阿磊補償小湘5萬元,協議簽訂之後的按揭費用由阿磊承擔。雙方之所以會如此約定,是因為阿磊支出購房款較多,且全額負擔裝修款,并為籌備結婚事宜花費的财力、物力較多。現在,小湘對《協議書》的約定反悔,實際上是因為其認為簽訂協議後房屋升值,阿磊補償的5萬元數額較少。

因此,阿磊認為,小湘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集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協議書》已進行公證,該協議合法有效。雖然小湘名下的銀行卡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間支出了按揭款,但阿磊支付了大部分的首付款并全額負擔裝修款,而且為籌辦婚禮支出了較多的費用,雙方對訟争房産作出《協議書》的約定,與生活常理不悖。小湘主張其當時因為分手不夠理智,不清楚協議内容,約定不合理,不符合常理,但未舉證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從《協議書》約定的内容也可以推斷出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間的按揭款實際由雙方共同承擔。小湘主張阿磊補償其按揭貸款,缺乏依據。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小湘的訴求。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推翻公證協議,要擔舉證責任

法官說,公證行為能夠産生證據上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本案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經過公證,小湘主張阿磊另行補償其按揭貸款,實際上是推翻的公證協議書的約定,那麼其應提供充分的相反證據予以證明。而小湘提供的銀行流水僅能證明此段期間其銀行賬戶支出的金額,并不能證明支出的金額系來源于其個人資金,相反該段期間雙方處于熱戀、辦理婚禮的共同生活期間,阿磊支出大部分的首付款,并全額負擔裝修款及為籌備婚禮的大部分費用,基于此,協議書對于房産的所有權、補償款及以後按揭款的負擔等事宜作出約定,并未違反公平原則及生活常理,故小湘未能推翻公證協議的約定,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相關案例

情侶合夥買房分手打響“搶房大戰”

戀愛期間,情侶合夥買婚房;分手之後,房價上漲,房子應該怎麼分?此前,集美區人民法院還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因情侶合夥買房引發的官司。

黃先生和吳小姐本是一對情侶。幾年前他們兩人各拿出一半首付款,在集美區按揭購買了一處90餘平方米的房産,打算用來當婚房。黃先生覺得自己應該承擔起更多的責任,所以負擔起購房後每月6000元的按揭款,并投入20餘萬元裝修房屋。

不料,在婚禮籌備過程中,黃先生和女友吳小姐不斷産生矛盾,熱戀期的彼此容忍逐漸變為相互指責。因此,雙方決定分手。

分手之後,兩人對如何分割共同購買的婚房卻産生了争議。為此,吳小姐将黃先生起訴至集美法院,要求将婚房進行拍賣、變賣,對取得的價值按雙方各占50%的比例予以分割。

黃先生則認為,婚房購買後按揭款均由其支付,且婚房也是由其出錢裝修,按照各占50%的比例平分不符合實際也不公平。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案承辦法官意識到,産權證雖然載明兩人各占50%的比例,但黃先生對于房屋的增值貢獻更大,簡單按照房産比例進行分割将造成分配不公。

因此,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房屋歸黃先生所有,黃先生則分期向吳小姐付清補償款36萬元。

律師說法

情侶買房分手怎麼分?

福建自晖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對于戀愛期間為了結婚而合夥共同購房,産權登記為雙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沒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約定,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後分割共有财産,符合《物權法》關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的規定,一方取得房屋應當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

合夥買房如何避免隐患?

林敏輝:首先要寫明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雙方出資不同,應登記為按份共有,并寫清各自所占份額。

其次是簽訂協議,協議内容越細越好。明确違約責任、出資比例、産權歸屬、貸款由誰償還、如何分割等,中途撤資等細節也要約定明晰。第三,銀行借款詳細約定。如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并獨自歸還,應在書面協議中寫清銀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資,以及将來的分割方式。如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而由雙方共同償還,需有更詳細的約定。

另外,還要注意“隐形共有權人”。一套房産可以登記多個産權人,但如其中一人已婚,那這人的伴侶作為“隐形共有權人”也對所買房享有權利。合夥買房雙方一定要相互了解,保證沒有被漏掉的隐形共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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