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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姐妹怎樣劃分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9 17:17:54

四姐妹怎樣劃分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祖孫之間也有撫養)1

【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祖孫之間撫養、贍養義務的規定。

【條文理解】本條規定來源于原《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内容基本相同。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是隔代直系血親,也是除親子關系之外的最近的直系血親。祖孫之間雖然不同于親子關系,沒有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但是基于對曆史傳統、親屬感情、民間習慣及部分“缺損家庭”的現實和社會保障水平等多種因素的考慮,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1980年《婚姻法》增加規定祖孫之間在特定條件下,承擔撫養、贍養義務。該法第22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解釋:(24)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無能力撫養或父母均喪失撫養能力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25)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确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婚姻法》2001年修改時,吸收了司法解釋的相關内容,對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了補充,增加“父母無力撫養的”和“子女無力贍養的”情形。本條規定亦延續了這一規定。

在理解和适用本條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履行撫養義務是有條件的,隻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具有撫養義務。

第一,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未成年人。依據《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隻有在孫子女、外孫子女不滿18周歲時,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撫養義務,如果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已滿十八周歲,即使不能獨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沒有撫養的義務。這一點,與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不同。

第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這裡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無力撫養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滿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例如,A(男)與B(女)為夫妻,育有一子C。A父母早亡,B父母已退休且退休金豐厚。2010年A一家三口外出發生車禍,A當場死亡,B嚴重受創喪失勞動能力,C尚未成年。B請求其父母,即C的外祖父母,撫養照顧C。法院經審理認為,C的父親A去世,母親B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撫養,因此C的外祖父母負有法定的撫養C的義務,遂支持B的請求。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有負擔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和其他收入滿足自己和第一順序扶養權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醫療等需求後仍有剩餘。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配偶之間的扶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均沒有規定扶養義務人應有負擔能力這個前提條件,屬于生活保持義務的扶養,故配偶、子女、父母屬于第一順序的扶養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屬于第二順序的扶養權人,所以,需要先滿足第一順序扶養權人的扶養需要,仍有剩餘的,才可認為是有負擔能力。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數人均有負擔能力,應根據他們的經濟情況共同負擔撫養義務。如果孫子女、外孫子女中有數人均滿足被撫養條件的,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承擔全部撫養義務時,對于經濟狀況和身體狀況最差者應當優先撫養。

二、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條件

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擔贍養義務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贍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是以其父母的贍養義務為基礎的,所以,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條件不應寬于其父母的贍養條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隻有在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時,才可向孫子女、外孫子女提出贍養的要求。如果祖父母、外祖母有經濟收入或來源,可以負擔自身生活所需,就不能要求孫子女、外孫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這裡的死亡亦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無力贍養,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滿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應注意的是,這裡的“子女”不應限于特定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比如,A有三個子女A1、A2、A3,A2去世,但A1和A3均有贍養能力,在這種情形下,就不能要求A2的子女對A履行贍養義務。

第三,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有負擔能力是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自己的收入滿足自己和第一順序扶養權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求後仍有剩餘。如果孫子女、外孫子女中數人均有負擔能力,應根據他們的經濟情況共同負擔。

祖孫之間不存在上述撫養、贍養法定義務的,如果當事人之間自願進行撫養、贍養,有利于發揚尊老愛幼的美德,應當鼓勵。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關于父母均在外打工,是否屬于“無力撫養”的問題。 

扶老育幼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現實生活中也普遍存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幫忙帶孩子的情形。尤其在農村地區,存在大量父母外出打工,留給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顧的孩子,即通常說的“留守兒童”。應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顧孫子女、外孫子女往往是出于親情。如果不存在其他的特殊情況,僅“父母外出打工”不能構成父母無力撫養的條件,在這種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進行照顧,是出于道義和親情,并沒有撫養的法定義務。父母仍應依照法律規定,對子女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不能以在外打工為由推卸自己的責任。

裁判規則:

1. 父母均有撫養能力,将子女交由其祖母撫養不符合法律規定——須加某某訴嚴某榮撫養關系案

本案要旨:對子女的撫養、保護和教育的權利義務始終在父母,祖孫間産生撫養關系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父母雙方已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無撫養能力;或父母均無撫養能力。(2)孫子女未成年,需要撫養。(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而本案中父母均有撫養能力,故将子女交由其祖母撫養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号:(2008)通中民一終字第0472号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 外祖父母并不具有法定撫養義務,其代為撫養外孫子女支出費用後,有權向應負法定撫養義務的父母追償——畢某波與吳某碧、景某壽等追索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父母将子女的戶口登記在外祖父母戶下,不能改變其作為父母應負的法定撫養義務。外祖父母并不具有法定撫養義務,其在女兒、女婿的同意下,代為撫養外孫子女,不屬于無因管理,其代為行使撫養義務支出費用後,有權向應負法定撫養義務的父母追償。

案号:(2015)渝三中法民終字第01739号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3. 已成家立業的孫子女具有負擔能力,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王某甲、費某訴王某乙等贍養糾紛案

本案要旨: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祖父母唯一的子女死亡後,其子女生育的三個子女,均已成家立業,應當具有負擔能力,理應承擔贍養其祖父母的義務。

案号:(2015)鳳民一初字第00815号

審理法院: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适用》、法信精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一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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