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噪音擾民相關法律法規?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人民網北京6月6日電 (薄晨棣、李楠楠)噪聲一直是困擾居民的難題人民法院曆來高度重視噪聲侵權案件審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護公衆“安靜權”日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發出全國首份“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衆的居家學習生活安甯對于噪聲污染帶來的矛盾糾紛,法院有哪些舉措?如何用禁止令制止噪聲擾民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相關負責人今日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深夜噪音擾民相關法律法規?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6月6日電 (薄晨棣、李楠楠)噪聲一直是困擾居民的難題。人民法院曆來高度重視噪聲侵權案件審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護公衆“安靜權”。日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發出全國首份“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衆的居家學習生活安甯。對于噪聲污染帶來的矛盾糾紛,法院有哪些舉措?如何用禁止令制止噪聲擾民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相關負責人今日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古怪噪聲擾民 法院發出訴前禁止令
2018年12月起,住在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302房的王先生一家就不斷在房間内聽到古怪的吼叫,并在每天上午、下午到夜間不間斷重複播放。王先生的女兒居家線上學習,奇怪的叫聲嚴重影響家人的正常生活。經王先生了解,原來是102房的李先生制造的噪音。經溝通未果,無奈之下,王先生于2022年4月13日向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交訴前《禁止令申請書》,請求法院禁止被申請人李先生采取制造“荒山野鬼”聲音等方式制造噪聲。
經廣州市海珠區生态環境局監測,該聲音在302房内為36分貝,可以清晰聽到,但并未達到噪聲限值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的标準,相關執法部門無法予以處罰。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态環境侵權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依法作出訴前禁止令,禁止被申請人通過播放“荒山野鬼”錄音等方式制造噪聲擾民。
禁止令保全措施是為及時制止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态行為,避免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态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的臨時性救濟措施。記者了解到,2022年1月1日,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正式施行,依據該司法解釋,在噪聲污染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的申請,出具禁止令,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噪聲污染。
“李先生發出噪聲的行為屬于‘正在實施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态行為’,雖然發生在鄰裡之間,但因其尚未超過國家排放标準,依據民法典和當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均無法保障李先生的合法權益。而王先生受到噪聲侵害行為屬于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所規定‘如不及時制止将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時作出禁止令,制止了李先生噪聲侵害行為,有效維護了王先生的合法權益。”該負責人表示。
禁止令運用需謹慎 應關注雙方利益平等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為解決噪聲擾民、防治噪聲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即群衆在受到噪聲污染時,可以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等負有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胡靜看來,訴前禁止令的發出為噪聲污染糾紛展示了一種新的解決途徑,其适用不以行為人行為違法為前提,程序較為簡單,對于噪聲污染受害者比較便利,對司法資源的耗費較少。但胡靜認為,環境禁止令需要謹慎運用,其作為一種保全措施具有臨時性,在缺乏完備程序的情況下,對于行為人影響較大,存在侵犯行為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如何确保禁止令審慎不濫用?最高法環資庭相關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在審查禁止令申請時,需高度關注雙方利益平等保護。具體判斷時要考量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被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而仍在實施,不作出禁止令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态環境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作出禁止令對被申請人造成的影響,作出禁止令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在對上述因素予以充分考量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
“如果禁止令保全措施已經起到效果或者申請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了訴訟,禁止令保全措施就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和功能。”該負責人提醒,禁止令分為訴前禁止令和訴中禁止令。對于訴前禁止令來說,申請人超過30日不起訴則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繼續申請訴前禁止令,人民法院也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判斷标準進行判斷,決定是否做出禁止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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