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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期付款方式有哪幾種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3 22:19:48

【法律要點】

  在買賣合同中,雙方隻約定“貨到付款”,并未約定是一次性供貨後付款還是分期供貨分期付款,應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合同其他條款,來認定付款方式,以保證該合同目的的順利實現。

合同分期付款方式有哪幾種(合同中貨到付款)1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利來雅公司與江淮公司通過傳真方式訂立了工礦産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江淮公司向利來雅公司提供總貨款為120000元的棉紗8.4噸;結算方式及期限為“貨到付款”;需方向供方預付定金4萬元,供方收到定金後5日内組織生産,并送貨到需方廠内,定金沖抵總貨款;交貨地點為需方廠内。雙方另就驗收标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等進行了約定。合同訂立當日,利來雅公司通過彙票方式向江淮公司給付定金4萬元。3月17日,江淮公司實際收取該款。3月22日,江淮公司送貨3.4噸,計款50000元。利來雅公司就該批貨物向江淮公司出具收條一份,并在該收條上加注“貨款減去定金4萬元,其餘部分在3月23日按約定交貨後,一并結清。如銷貨方違約,适用定金處罰的規定。”當日,利來雅公司另發傳真要求江淮公司将剩餘的貨當日送到。3月23日,江淮公司以利來雅公司違法扣車、違約拒付貨款為由,兩次傳真要求利來雅公司立即付清第一批所送貨物的價款50000元,并将待送貨物的價款彙至其賬戶,以便其繼續履行合同。利來雅公司對江淮公司的傳真未予答複,江淮公司未再履行其餘供貨義務。

利來雅公司向法院起訴,訴稱:江淮公司至今未再履行送貨義務,構成違約。請求判令江淮公司雙倍返還定金8萬元。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江淮公司返還利來雅公司定金30000元。二、駁回利來雅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在“貨到付款”條款約定不明情況下,當事人不能通過補充協議确定争議條款确切含義,結合合同其他條款,合同約定:“需方向供方預付定金4萬元,供方收到定金後5日内組織生産,并送貨到需方廠内,定金沖抵總貨款”,雖然這一約定違反了合同法關于定金數額比例的強制性規定,但毫無疑問,利來雅公司是就整個合同的履行支付的定金,擔保的是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而且,利來雅公司已足額支付定金,江淮公司也以實際收取。因此,綜合合同的定金條款和雙方的履約行為,對“貨到付款”的約定,從合同整體上應理解為在接受全部供貨後立即給付全部貨款,江淮公司要求利來雅公司就分期供貨分次支付貨款沒有依據,也違反了合同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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